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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中的風險防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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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經濟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合同簽訂時,應注意在合同中明確相應的交易性條款和救濟性條款,以儘量減少合同的違約風險。下面是yjbys小編為你帶來的經濟合同中的風險防範條款,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經濟合同中的風險防範條款

  合同交易性條款中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規規定,如果有國家規定的指令性或指導性價格的,價格條款應予遵守。

對於買賣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應特別加予注意。

合同法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不動產所有權自登記之日起轉移,部分動產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也應進行登記的。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轉移給買受人。雖然之前出賣人早已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標的物的風險並不是隨所有權轉移而轉移,而是按照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的控制原則承擔。

此外,貨款的結算方式必需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

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條款中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避免違法違規帶來的制度風險很重要。

  合同救濟性條款中的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的救濟性條款是為了保證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針對合同違約的信用風險的條款。《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一般應有的條款後兩項,就是救濟性條款。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就是說只要存在違約事實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賠償,《合同法》第113條採用了合理預見規則。在違約責任的各種形式中,最常見的是損害賠償。實踐中如何確定損失數額,尤其是如何界定間接損失,是一個很複雜也很有趣的問題。按照一般邏輯推理,在兩個事物之間找因果關係,並不困難。但只要有因果關係的損失,違約方就應當賠償的話,實踐中就可能發生損失無限擴大的情況。為此,創立了“合理預見規則”。

“合理預見規則”是指違約方在訂約時已經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將會發生的損失,才是他應當賠償的損失。《合同法》第119條還規定了防止損失擴大規則。對於合同雙方自行約定的違約金,合同法也確立了適當性的原則。這些規定都有利於限制違約風險的無限擴大。

  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解決合同爭議,及根據仲裁協議或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企業應根據法律規定選擇既有利於解決爭議又能保護自身利益的爭議解決方法。並應特別注意訴訟的時效及中止和中斷的規定。

除上述兩個原則性條款,還應注意具體的救濟性條款。違約救濟除了要求全面履行和賠償損害外,還包括:

定金:定金的特徵包括①從屬性,即合同無效,定金約定亦無效。②實踐性,以定金的交付為成立要件。③要式性,應當書面形式約定。④限定性,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可以廣泛應用於多種合同。

違約金: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如果太高,訴訟時法院可以在一定範圍適當確定。違約金與定金,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

  另外,合同中還常有其他類似條款:

擔保人和物:為了保證合同的依法履行,擔保法還規定了對於合同可以設立人和物的擔保。

預付款和訂金等:和定金不同,訂金不是一個規範的概念,它是預付款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定金則是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方式之一。

合同中標的物的保險條款:實質也是為了保證交易安全,減少合同風險的措施之一。

履約保證金等:按照私權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履約保證金、信用金等,也具有保證合同全面履行的作用。根據情況有些就是違約金,有些不符合法律規定,在訴訟中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不可抗力條款:不可抗力條款也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救濟性條款。

只要合同的條款完善,出現數量,質量,價款等爭議時,雙方比較容易通過和解、調解解決。即使仲裁或訴訟,也可以按照合同條款確定是否違約和那方違約,併合理確定如何補救和賠償。但是有時即使違約也不負補救和賠償責任,如不可抗力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時,合同法還規定了兩個情形,應充分注意。

預期違約:

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就構成了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構成後主要的救濟,《合同法》規定了:

1)“……,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除了對另一方的保護,其實對於提出方,也是一種保護。《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企業在確定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非常不利時,及時表明自己將不履行,利用該減輕損害規則,可以減輕損失。注意預期違約和不可抗力導致的不能履行合約是不同的,後者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規定,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時,可以中止履行。當然應當通知對方,並在對方提供擔保後恢復履行。不安抗辯權可以保護那些對方喪失履約能力的當事人。但是,“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而要謹慎注意資訊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