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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司常見財務誤區 公私分明還需加強老闆財務知識

財務管理 閱讀(1.94W)

很多企業老闆都會認為企業和老闆的財產都是自己的,公司財產也是我的財產,對於這種公司不分賬目混亂的情況下會直接影響企業財務的規劃,企業只是企業法人代表,並不可以把企業財產和個人家庭財產混在一起。

淺談公司常見財務誤區 公私分明還需加強老闆財務知識

  以財務準則與稅法為綱

在一些規模不大的私企裡,往往沒有自己的財務監管人員,到結賬時便外包給稅務師作報表核算,企業內自然沒有自身的財務制度,更談不上"科學"二字。企業主缺錢用便從公司賬目上提取,甚至自己的配偶、子女也可隨便從公司賬目上提取現金用作個人消費支出,再列入公司賬目"差旅費"、"管理費"等科目。看似方便、理所當然的做法,往往在被稅務機關查出後,不僅企業得補交所得稅,還需繳納罰金,正因個人消費不能作為稅前扣除,違反了稅法的規定。

事實上,私營企業想要做大做強,除了和經營有關,和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也密不可分。往往現金流出現問題便有可能導致企業衰落。將公司和家庭的財務分開獨立核算,這具有兩方面的功能:一方面可以使得企業主家庭合理避稅,另一方面來說,可以避免將家庭財務風險與企業財務危機交叉混合。

依稅法規定,我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少企業主將自己的開支都列在企業賬目上,甚至買車買房都列入公司賬目,但是這些專案列入公司賬目上,往往會得不償失。

200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聯合發出通知,明確規定個人投資者的消費性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以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併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以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企業的上述開支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而針對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長期不還的問題,通知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股東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熟讀國家的稅法規定可令企業老闆分清公私,制定規範的`企業財務制度,以便更好地規劃企業發展,並使得家庭免受企業財務風險之累。

  公私分明還需加強老闆財務知識

不少私營企業老闆最匱乏的便是稅務意識。一些企業主公私賬戶混為一體,家庭需要資金支出便從企業提取,企業資金週轉不靈便將家裡的錢往公司砸。"賺了錢都投入企業,花錢時企業掏腰包",發覺公司賬面不平便讓財務通過做賬解決,通過做假賬來掩蓋業務流程的不合理,甚至設計出另外一種業務過程來達到少交稅的目的。事實上,這便已構成了偷稅行為。

在一些民營企業中,企業負責人仍然給自己支付極低的工資,而將個人和家庭開支記入公司管理成本中。"既然錢都是自己的,無論放在公司還是自己的賬戶裡,都沒有什麼區別。"

在這些企業主的思想意識上,將個人生活開支記入企業成本及費用,不僅能減少個人所得稅,還能抵減企業利潤,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正可謂"一舉兩得".其實,他們並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稅務局已經明確將這類納稅檔案歸為"虛假申報",屬從偷漏稅行為。一旦被稅務稽查部門查出,輕則補稅罰款,重則被判處刑罰(根據刑法規定,偷漏稅行為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

由於財務知識的複雜性和財稅政策的地方差異性,私企老闆需要不斷充實財務稅務知識,也可通過專業的財務人員或者籌劃機構對財務及稅務進行規劃,使得私企老闆可以在增加企業收益和家庭財富間取得平衡點。也只有思想上有了這些認識,才能將公私分明的財務制度落實在實際行動上,而不會只停留在口頭上、形式上。

  公私受益有技巧

公司財產和個人消費支出有嚴格的區分,我們並不鼓勵將個人消費列在公司支出中以逃避稅收。事實上,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過劃分物品的使用權而增加企業主家庭收入,從而減低總成本。同樣,也可以利用資產的屬性和特性來巧妙避稅,從而增加公司實際資產。

要將企業財產和家庭財產分離,必然會涉及到一些公私共用的物品。例如一些企業主購置了房產後,將其中一部分作為辦公用途,事實上是公司在租賃企業主的物業。而部分企業主的私家車經常也用作辦公用途,在某些情況下還需作為公司員工出差的交通工具。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主可以向企業收取一定的租賃費,例如固定每月公司向企業主繳納適合的租金,這一部分列入公司的費用支出,可以增加企業稅前費用列支,減少稅收,同時也可以增加企業主的家庭現金流。

另外,不少私營企業主也熱衷於投資收藏品,例如器皿、字畫等,這些競拍所得的藝術品不是用於裝點企業門面,便是用於搞企業博物館,旨在提升企業形象和品位。這些收藏品可以歸結為企業的固定成本,每年提取折舊列入成本中,因為在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中並沒有把收藏品排除在固定成本之外,只要符合"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施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固定資產"這一條例即可。收藏品作為固定資產,每年都得折舊,最終在賬面上消耗為零資產,可是一般收藏品的價值只會往上攀升,甚至淘到好的收藏品還可以有大幅度的升值空間,從而也增加了公司的實際總資產。要使得公私兩受益,不能厚此薄彼,但技巧的使用更需將合法性擺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