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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寧省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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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2016《遼寧省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包括村委會和村民小組,下同)的財務管理和監督,維護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紀委 財政部 農業部 民政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財會〔2010〕4號)、《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09〕4號)和《遼寧省村級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遼政辦發[2003]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我市按行政村、村民小組設定的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

第三條 村集體會計核算實行 “村會計委託代理制”。“村會計委託代理制”辦公室應按此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條 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對村集體財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各縣(市)區可依據本制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章 預決算管理

第六條 村集體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在編制預算時必須堅持統籌兼顧、增收節支、量入而出、留有餘地的原則。

第七條 財務預決算包括年度綜合預決算和單項預決算。重要專案和重點工程,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財務預決算方案由村委會提出,經民主理財小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鄉鎮經管站稽核後,在公開欄中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第八條 村集體必須嚴格執行財務預決算計劃,不得隨意變更,無財務計劃的不得列支。因特殊情況需增加預算的,需經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鄉鎮經管站稽核後執行。

第九條 年度終了或專案完成後,要組織檢查驗收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實際收支與預算方案的差異,編制決算報告,報鄉鎮經管站稽核、備案,並在村務公開欄中向村民公開。

  第三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十條 嚴格按照帳、款、物分開管理的原則,貨幣資金由出納員(代理辦出納、村經管員)管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管理現金、銀行存款。村集體發生的各項收入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交代理辦入賬。

第十一條 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嚴禁私設“小金庫”、嚴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條抵庫。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制度,超過限額的應及時存入開戶行。

第十二條 建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定期盤點制度。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第十三條 代理辦要按規定設立帳戶,嚴禁多頭開戶。要嚴格執行支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代理單位進行獨立核算,並設定銀行存款日記帳。嚴格堅持支票和印鑑分管制度。

第十四條 村集體發生提現、轉帳等業務,由鄉鎮代理辦出納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並按《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處理帳目。代理辦出納員應當定期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帳目,村經管員要建立現金日記賬,及時與代理辦核對現金餘額。

第十五條 禁止出租、出借銀行存款帳戶,不得鑑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為他人轉帳支票換取現金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 實行“雙印鑑”制度。即支取村集體資金,需代理辦和村集體同時加蓋各自印鑑後方可辦理提現或轉賬業務。代理辦財務專用章(大印鑑)由出納員保管,村集體負責人印鑑由村經管員保管,缺少任何一級印鑑和未經被代理單位財務負責人簽字,代理辦不得辦理提現或轉帳等業務。

第十七條 實行備用金制度。村集體的備用金數額一般控制在500-1000元,規模較大的單位、支付較集中的季節,備用金可控制在2000元以內。每筆開支或往來1000元以上的須通過銀行(信用社)結算。備用金具體限額由鄉鎮代理辦根據各村情況確定,組集體不採用備用金管理制度,實報實銷。

第十八條 村經管員負責按月領取備用金。領取時,須持本村財務責任人簽字的《備用金領用單》,經鄉鎮代理辦會計、主任審批後方可領取備用金。《備用金領用單》由鄉鎮代理辦出納員保管。嚴禁村“兩委”主要領導直接領取和支付備用金。

  第四章 財務核算管理

第十九條 村集體財務核算實行“委託代理制”。代理辦必須在堅持集體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財務審批權、以及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按照會計核算主體獨立核算,分設賬戶(簿)。代理辦要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原則、要求進行核算,嚴格會計科目核算內容,不得更改和亂用科目。

第二十條 村集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截留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財產。

第二十一條 村集體應於各項支出結束15日內到代理辦核銷,禁止跨年度核銷。要及時結賬,並按季向縣級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

  第五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二條 切實加強對代理單位的票據管理,規範收支憑證和內部結算憑證等。要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統一制度、統一票據、統一稽核、統一記帳、統一公

開、統一建檔管理。規範代理機構相關賬、證、表等各類票據格式。通過會計電算化軟體生成的各類憑證、賬簿等,格式必須符合統一要求。

第二十三條 規範鄉鎮代理辦和村集體各類票據的使用行為,嚴格按照會計業務流程規定操作。應當取得正式憑證的,堅決杜絕“白條”入賬現象。

  第六章 開支審批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開支審批制度。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在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後,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稽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再交村集體財務負責人簽字(蓋章)後,交會計人員稽核記帳。對財務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代理辦不得辦理財務收支業務。

第二十五條 明確審批許可權。村集體財務支出的審批許可權:

(一)年度財務預算內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財務負責人審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的,由村兩委會集體討論審批;一

次性支出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兩委會會同村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審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須經村集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審批。

(二) 未列入村裡年度財務預算計劃內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由村財務負責人審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須經村集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審批。

(三)村民小組財務支出的審批許可權: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的,由村民小組財經負責人審批;300元以上的,須經本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審批。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各項費用。村發生的各項費用堅持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統籌兼顧的原則。

(一)取消村級招待費。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允許發生招待費,一經發現,按照誰批准誰承擔費用的原則處理。

(二)報刊雜誌訂閱實行限額管理。村人口為1500人以上的,報刊雜誌訂閱不得超過1500元;村人口小於1500人的,不得超過1000元。

(三)明確差旅費核銷標準。差旅費開支可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由鄉鎮自行確定,並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不得列支出租車費。

(四)嚴禁以任何形式進行公款旅遊。禁止擅自用公款組織考察,確需組織考察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五)嚴禁濫發獎金、紀念品及各種補助。對村幹部年終考核獎金按照誰考核、誰下文、誰負責兌現的原則,嚴禁在村集體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購置個人通訊工具。不得列支各種贊助費及村幹部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保險等。杜絕村幹部換屆選舉、節日慶祝、紀念活動等非生產性開支。

(六)上級業務部門安排的各種普查、疫病防治等工作所需經費應遵循誰安排、誰出錢的原則,不得由村集體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