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培訓>評估審計>

審計決定書怎麼寫

評估審計 閱讀(3.11W)

審計決定書是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書面檔案,那麼審計決定書應該怎麼寫呢?一起來學習學習!

審計決定書怎麼寫

  一、寫好審計決定書的條件

(一)事實清楚。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是根據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作出的,所以查深查透審計事實,是寫好審計決定書的前提條件。否則,就談不上寫審計決定書了。

(二)證據確鑿。在審計事實查深查透的前提下,審計機關收集的用以說明審計事項真相的證明材料(審計證據),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理性,是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決定的基礎條件。沒有確鑿的證據,就不能下達審計決定。

(三)定性準確。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應對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準確的定性,這是審計機關正確作出審計決定的關鍵條件。如果定性不準確,處理處罰決定將隨之偏差。

(四)處理處罰恰當。審計機關必須依法客觀公正地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作出恰當的.處理處罰決定,是寫好審計決定書的重要條件。否則,處理不當,將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煩,甚至造成損失。

總之,只有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處罰決定恰當的條件下,才有可能寫出質量高的審計決定書。

  二、寫好審計決定書的基本要求

要素齊全,格式規範,正文結構合理、層次清楚,用詞恰當、簡潔明瞭,這是對審計決定書的基本要求。由於它與寫好一般公文的要求基本一樣,故在此不再贅述。

  三、審計決定書正文的具體寫法

審計決定書的基本要素由文號、主送單位、正文、落款和時間、主題詞、抄送單位等等組成。下面謹談談對正文的寫法。

審計決定書的正文部分是由開頭、審計決定內容、審計決定執行期和救濟途徑等部分組成。

(一)開頭段。寫明審計時間、內容和下達審計決定的法律依據。可以這樣寫“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我廳(局)對你單位……進行了審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一條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作出如下審計決定:”――基本與以前一樣,只是把原來的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

(二)審計決定內容段。這是審計決定書的重點內容。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缺一不可。一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對此,最好用寫實的手法來寫,不加小標題。直接寫明發生的時間和簡要情況。二是違反什麼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寫明具體法律、法規、規定的標題、第幾條第幾款及具體條文內容。如違反(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十條關於“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規定。三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規定。也應寫明具體法律、法規、規定的標題、第幾條第幾款及具體條文內容。處理處罰依據最好是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或《審計法》的相關規定。四是作出什麼處理處罰決定。

(三)結尾段――審計決定執行期和救濟途徑。

1、審計決定執行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關於“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的規定,可見審計處罰的執行期應為十五日。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關於“被審計單位或者協助執行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的規定,可見審計處理的執行期應為三十日。

2、救濟途徑。根據《審計署關於貫徹落實修訂後審計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閩審法〔2006〕77號)分兩種情況。

一是對財政收支審計專案的審計決定書,應當寫明“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日內將本決定執行完畢,並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我署(廳、辦、局)。”

“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以提請****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期間本決定照常執行。”

二是對財務收支審計專案的審計決定書,應當寫明“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日內將本決定執行完畢,並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我署(廳、辦、局)。”

“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或者訴訟期間本決定照常執行。”

對上述兩種情況具體到地方審計機關還可以進一步將執行期、行政裁決機關、行政複議機關及行政訴訟機關具體化。

一是對財政收支審計專案的審計決定書,可以這樣寫:“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十五)日內將本決定執行完畢,並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我廳(局)。”

“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期間本決定照常執行。”

二是對財務收支審計專案的審計決定書,可以這樣寫:“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十五)日內將本決定執行完畢,並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我廳(局)。”

“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本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或者訴訟期間本決定照常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