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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品名意義與概念理論知識

單證員 閱讀(2.75W)
  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在洽談商品交易和簽訂買賣合同時,很少見到具體商品,一般只是憑藉對擬議買賣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來確定交易的標的。那麼,下面是由yjbys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單證品名意義與概念理論知識,歡迎大家參考借鑑。

  商品的名稱

單證品名意義與概念理論知識

在國際貿易中,商品的名稱,簡稱“品名”(NAME OF COMMODITY ),在合同或信用證中稱為品名條款。實際上,很多商品在表明品名的同時還標明有品種,型號,規格,等級,品質要求等,在這種情況下所表示的條款就應看作為品名品質條款。

  一、“品名”的意義:

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在洽談商品交易和簽訂買賣合同時,很少見到具體商品,一般只是憑藉對擬議買賣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來確定交易的標的。

同時,按照有關的.法律和慣例,對交易的物品的描述,是構成商品說明(DESSCRIPTION OF GOODS)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不符合約定的品名或說明,買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直至拒收貨物或撤銷合同。因此,列明合同標的物的具體名稱,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實踐意義。

  二、“品名”的概念

“商品名稱”是指能使某種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稱呼或概念。好的商品名稱能夠高度概括地體現出該商品的自然屬性、用途以及主要效能特徵。

1、以其用途命名,例如: 公共汽車、機床、收音機、電視機、殺蟲劑、筆記本等等。

2、以其使用原材料命名,通過突出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來反映出商品的品質,例如:羊毛衫、玻璃杯、毛料西裝、塑料桶等等。

3、以其成分命名的,可使消費者瞭解商品的有效內涵。如:橡木傢俱、核桃糖、鑽石手錶等等。

4、以製作工藝命名的,目的是突出其獨特性,提高產品的威望和信譽,如五糧液、手工西裝、手繡內衣等等。

5、以褒義詞命名的,如止咳糖漿、青春寶膠囊、減肥美體茶等等。

6、以人物或產地命名的,如:湘繡、鎮江陳醋、龍井茶葉、吳王酒等等。

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商品的名稱應該明確、具體、適合商品特點。

採用外文名稱時,要做到譯音正確,與原名稱意思保持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過於籠統空泛。諸如,使用:“食品、服裝、機器”(FOOD、GARMENT、MACHINE)等等。

還有,在對外貿易中,外文名稱上要貼切,符合實際詞語內涵,品名儘量不要使用漢語拼音。由此,也可能會造成誤解、容易引起爭議。

  “品名條款”的內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一般比較簡單,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稱”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標題下,列明締約雙方同意買賣的商品名稱。有時為省略起見,也可以不加標題,只在合同開頭部分,列入雙方同意買入賣出某種商品的文字。

就一般商品而言,在只列明雙方意欲買賣的商品名稱時,由於一種商品有許多不同的品種、型號、等級,為明確起見,可以把有關品種或品質產地概括性地描述進去,在這種情況下,它即是品名條款和品質條款的合併。

  品名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品名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之一,在規定此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必須明確、具體。必須能確切反映交易標的物的特點,避免空泛、籠統的規定,以利於合同的履行。

(2)針對商品實際做出實事求是的規定

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品名,必須是賣方能夠提供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詞句,都不應列入,以免給履行合同帶來不利影響。

(3)儘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

有些商品的名稱,各地叫法不同,為了避免誤解,應儘可能使用國際上通行的稱呼。若使用地方性名稱,交易雙方應事先就其含義取得共識,對於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譯名,應力求準確、易懂,並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

  例: DESCRIPTION OF GOODS :

6,500 PCS OF STAINLESS STEEL SPADE HEAD S821/29099

USD9.60 PER PCS.

2,500 PCS OF STAINLESS STEEL SPADE HEAD F807/22199

USD9.60 PER PCS

ACCORDING TO THE SALES CONTRACT A2000636889

. 09, 2006 AND FAX ORDER-SCHE . 28, 2006

CIF C5% AMSTERD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