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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考點分析

單證員 閱讀(2.7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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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考點分析

  有這樣一則案例

A行同時議付了同一受益人的兩票單據,單據分屬不同開證行的兩個信用證,信用證均為自由議付信用證。由於出口貨物相同和銀行經辦人員疏忽,在向開證行寄單時,將彼此的提單混淆,每一套單據中只有2/3提單和另一份單據的1/3提單。甲開證行很快付款,乙開證行則以提交2/3提單為由拒付。後A行獲知客戶已憑開證行提貨擔保提貨,遂以此交涉,最終迫使乙行付款。

此案雖然結局圓滿,但留給我們的思考卻很多。

  一、開證行的失誤

本案中,開證行的失誤在於:在對方指出已辦提貨擔保時,表現得理不直氣不壯,未能堅持拒付。實際上,UCP500第十四條賦予開證行在單證不符時拒付的權力,此案例中所提交的單據有明顯不符點,所以開證行的拒付是正當、無可非議的。

雖然根據一般銀行的做法,在為開證申請人辦理了提貨擔保後,即使單據存在不符點也不能對外拒付,主要原因是一旦受益人要求退回單據並向船公司要求退運時,船公司會轉而要求開證行履行提貨擔保項下義務,開證行有可能會遭受經濟和信譽雙重損失。但在此業務中,由於議付行的失誤,提交到開證行櫃檯的是2/3提單,即使是受益人要求退單,也無法憑這2/3提單向船公司要求退運,開證行大可不必擔心,相反堅持拒付反倒有助於開證行規避欺詐風險。根據我國外匯管理局有關結售匯方面的'規定,如因缺少物權單據而引起的不符點,開證行不得對外付款。這一方面是為避免企業的逃匯行為,一方面也為防止欺詐發生。

至於已做提貨擔保即而拒付是否影響開證行信譽的問題,筆者則認為未必。

首先提貨擔保是開證行對船公司的一種保證,而非對受益人的承諾。雖然從表面上看,提貨擔保的標的物是信用證項下的貨物,好象是開證行憑提貨擔保在信用證項下向申請人放貨,而實質上是船公司對收貨人釋放貨權,提貨擔保是獨立於信用證之外的銀行對船公司的擔保。

其次,開證行處理單據依據的是信用證和UCP500。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承擔付款業務,如果單據不符,開證行受UCP500第14條約束,只要該條所規定的前提滿足,開證行就有權對外拒付,以正當的理由拒付有助於提高開證行的信譽。

三是信用證各方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開證行出具提貨擔保允許申請人提貨屬“與單據有關的服務或其他行為”,信用證各方處理業務必須以單據為基礎,單據不符,開證行有權拒付。

然而在本案例中,開證行也有付款的道理在:根據UCP500第9條A款,“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若規定之單據提交於被指定銀行或開證行且符合信用證條款,即構成開證行的確定承諾”,而當受益人將單據提交給A行時,單據是相符的,這實際上已構成開證行付款的義務。只要議付行能證實其收到單據時確係單證相符、單單一致,開證行就須在合理時間內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