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培訓>貨代員>

貨代企業應該規避的法律風險

貨代員 閱讀(2.82W)

在當前航運市場較為低迷、貨代企業利潤較低的大環境下,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將造成動輒幾十萬、上百萬元的經濟損失,往往會給貨代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帶來嚴重影響,那麼貨代企業應規避哪些法律風險呢?

貨代企業應該規避的法律風險

  一、墊付運費的回收沒有保障

由於貨代業的激烈競爭,貨代公司迫於保住客戶的生存壓力,一般不再要求貨主付款贖單,而是採用風險較大的月結或者季結方式。

在這種操作模式下,貨物裝船出運後,貨代公司須先行向船公司或者訂艙的其他貨代公司付款贖取正本提單後,直接交付給貨主。在貨主取得正本提單的情況下,貨代公司就失去了追索運費的控制權和主動權。

客觀地說,在貨主為買方市場的情況下,貨代公司的這種運費結算方式所帶來的風險從根本上無法控制。貨代公司只能從與貨主委託合同的簽署、及時進行運費確認等業務環節,加大控制力度,避免因缺乏相關合同等證據而輸了官司的情況發生。此外,如果是陌生貨主委託業務,貨代公司務必堅持付款贖單的原則,避免在交付正本提單的情況下,無法順利收回運費。

  二、無故承擔承運人的責任

眾所周知,貨代公司就是一個貨運服務中介,是聯絡貨主和船公司的紐帶和橋樑。很多貨主認為,只要貨代公司接受了其訂艙,那麼此後發生的任何問題,貨代公司都要負責,於是,貨代公司賠償陸運拖車中的`貨物損失、賠償貨物在目的港遲延交付的損失、賠償在海運過程中貨物損毀的損失等情況,在實踐中屢見不鮮。

貨代公司“代人受過”的原因在於,一方面是貨主對於貨運代理業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另一方面,貨主利用其優勢地位,強迫貨代公司簽署“城下之盟”,貨代公司則為了保住客戶資源,忍辱負重,委曲求全。

貨代公司不是船公司,既無權決定貨物能否趕上預定船期,也無權決定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因此,作為貨代公司來說,千萬不要因承攬業務的需要而向貨主做出自己能力範圍之外的承諾,比如船期或保證貨物的安全到達等,否則,一旦發生遲延交付或貨物損毀事件,貨代公司就要承擔不應由自己承擔的賠償責任。

  三、簽發國外非法提單 承擔連帶責任

一些國外貨代公司在國內沒有辦事機構,他們通常在支付一定代理費的情況下,委託國內貨代公司代他們操作指定貨物,並代為簽發國外貨代提單。這些國外貨代公司的提單鮮有在中國交通運輸部繳納80萬保證金或者保險並備案的情況,實踐中,這些提單一般都被稱為非法提單。

在國內貨代公司簽發國外非法提單的情況下,一旦發生目的港無單放貨或者其他涉及提單的海運欺詐事件,貨代公司就要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貨運代理糾紛的司法解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特別提醒貨代公司在簽發國外提單時務必慎重,一定要考察提單的合法性,考察國外貨代公司的資信狀況,以免為了掙個代理費而成為他人欺詐的工具。

  四、延誤處理目的港無人提貨

如前所述,貨代公司作為貨主和船公司之間的橋樑,在發生目的港無人提貨時,起著至關重要的溝通和紐帶作用。遇到這種情況,貨代公司的首要工作是及時、準確地履行通知義務。

貨代公司的通知義務包含兩個層面,第一是及時向委託人及貨主履行通知義務,將無人提貨的資訊及時通知委託人及貨主,告知可能發生的目的港滯箱費及計算方式,或徵求委託人和貨主的貨物處理意見,比如退運、轉賣或是棄貨。二是及時向承運人或者船公司履行通知義務,如提示承運人在目的港減損,或者處理貨物。通過履行這種通知義務,以便到達上下溝通、傳遞資訊、減少損失的效果,有效降低因沒有及時履行通知義務,而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風險。

  五、貨代公司混同經營 承擔連帶責任

在實踐中,部分貨代公司是由進出口貿易公司全資設立,專門從事該貿易公司的貨運代理事宜,系兩個獨立法人公司。此類貨代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委託訂艙、確認費用、進行結算,這本是貿易公司利用公司獨立法人制度為自己設立的風險屏障。但如果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貨代公司與母公司間不能做到相互人格、財務、業務上的獨立,兩公司實屬“一套人馬,兩塊牌子”,那麼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貿易公司和貨代公司將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貨代公司也就失去了所謂風險屏障的作用。

  六、公司印章管理混亂

貨代行業由於業務需要,通常會刻印多個業務專用章,比如訂艙章、部室章、出口業務章、進口業務章、報關章等。一般來講,公司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在工商管理機構、銀行、公共治安部門均有備案,對上述印章的管理,通常較為嚴格。但對沒有備案的印章,例如因業務需要印刻的業務專用章,公司通常會放鬆對此類印章的監管,出現“綁在桌角上的印章”的情況。

司法實踐中,如果根據交易習慣,將沒有備案的印章識別為公司印章,代表公司意志加蓋,那麼公司也需要對這些非備案的印章加蓋的檔案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從風險防範的角度,貨代公司應當嚴格把控印章的印刻,而所有印章的加蓋均需專人管理,依申請,有根據,避免因印章管理的漏洞,導致貨代公司額外承擔法律風險。

  七、客戶變更賬戶遭遇欺詐

近年來,隨著網路技術的日益精進,一部分不勞而獲者開始覬覦國際貨運代理市場中流動的資金。貨代公司是國際貿易的深度參與者,經常通過電子郵件與境外收、發貨人及國外代理溝通。

筆者曾接到一些貨代公司的諮詢,稱客戶通過電子郵件告知收款賬戶變更,要求後續財務交易通過變更後的賬戶進行,事後發現已落入冒用者的圈套。這種冒用的電子郵件通常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如真實的電子郵箱地址以com結尾,冒用者使用

結尾的郵箱,而其他使用者名稱稱等均與實際客戶一致;或由於客戶的電子郵箱被完全盜用,盜用者使用地址準確的電子郵箱傳送賬戶變更通知。貨代公司在收到類似賬戶變更的電子郵件時需提高警惕,通過電話確認、要求客戶出具加蓋印章或簽字的正式賬戶變更宣告等方式,確保賬戶變更的資訊準確、真實,避免陷入支付款項後無處追索的窘境。

  八、集裝箱車隊掛靠的賠償責任

貨代行業與實體物流密不可分,貨代公司通常不擁有自己的運輸車隊,而委託人往往有為貨物安排陸運的需求,為填補服務斷層,擴大市場,部分貨代公司會安排陸運車隊掛靠自己公司,以便為客戶提供物流服務。

如果採取掛靠模式,貨代公司與陸運車隊之間應當簽訂用詞嚴謹、責任區分明確的書面掛靠協議,建議公司聘請法律專業人士對協議內容進行把關。否則,如果在陸運過程中,委託人的貨物發生損壞,甚至因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傷亡,貨代公司則面臨承擔賠償責任的直接風險。

  九、貨代公司扣押提單的合法性

在委託方資信不佳,不支付拖欠運費或代理費的情況下,很長一段時間,貨代公司是通過扣押提單、報關單、核銷單等單據的方式,給委託方施加壓力索要運費。但近年來,隨著電子報關的普及、核銷單的取消,已經讓這兩種單據無單可扣。那麼貨代公司是否可以扣押提單呢?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出具了《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如果貨代公司與委託人沒有明確約定可以扣押提單、海運單或者其他運輸單據,不得因委託人沒有支付費用而拒絕交付上述單據。因此,為了保障貨代公司的權益,筆者建議貨代公司在與委託人建立合作之初,就簽訂書面貨運代理協議,並明確約定貨代公司在委託人不支付費用時,享有扣押提單等運輸單證的權利。否則,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非法扣押提單不但無法幫助公司成功索要欠費,還可能導致貨代公司承擔因扣押提單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十、貨代公司作為承運人的索賠時效

貨代公司簽發自己備案登記的無船承運人提單後,其身份由貨運代理轉變為運輸合同中的承運人,而作為承運人,向託運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要求賠償,包括索賠海運費,其時效期間均為一年,自貨代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超過一年訴訟時效,便喪失索賠勝訴的權利。在沒有無船承運人提單,也就是在貨運代理合同關係項下時,訴訟時效期間則為兩年。因此,貨代公司應當在業務操作中,準確識別自身的法律地位,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未及時提起索賠,而承擔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