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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級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出版資格 閱讀(3.27W)

對出版物印刷複製活動的管理

2016初級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一、關於書刊委託印刷的規定:

(一)對書刊出版單位的規定:

1.出版單位不得委託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複製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複製出版物。

2.出版單位委託印刷或者複製單位印刷或者複製出版物的,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印刷或者複製出版物的有關證明,並依法與印刷或者複製單位簽訂合同。

3.委託印刷的書刊上要刊載出版單位名稱、地址、書號或刊號,出版日期或刊期,書刊印刷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二)對印刷企業的規定:

1.印刷企業受委託時,須驗收並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託書,報省局備案;省以外的,要報那個省省局;

2.印刷複製單位應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複製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3. 印刷或者複製單位、發行單位不得印刷或者複製、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1)含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 2)非法進口的;

3)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 4)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

5)中學國小教科書未經依法審定的; 6)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二、關於音像製品複製的規定

(一)對音像出版單位的規定:

1.不得委託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複製音像製品;訂立委託合同,委託單位開具委託書並蓋章後,須直接送交複製單位,委託書內容須真實、準確、完整;

2.完成複製之日30日內,向省局交由本單位及複製單位簽章的複製委託書第二聯和樣品;

3.出版單位須確定專人管理複製委託書,建立使用記錄並儲存兩年。內容包括開具時間、製品具體節目、版號、管理人員簽名。

(二)對音像複製單位的規定:

1.音像複製單位憑音像出版單位的委託書複製音像製品。音像複製單位接受委託時,應當要求委託單位提交有關證明檔案。包括:委託單位的《音像製品出版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副本、委託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委託書、《音像製品發行許可證》以及著作權人的授權書。

2.音像複製單位應當與委託單位簽訂複製委託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複製音像製品。

3.音像複製單位應當儲存所複製的音像製品的樣本和有關證明檔案。(儲存2年)

4.音像複製單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託,複製經營性的音像製品。音像複製單位不得自行復制、批發、零售音像製品。

5.蝕刻SID碼

  三、電子出版物複製的規定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規定:1.委託有許可證的複製單位並訂立合同;2.提交有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由省局核發,開具後直接送交複製單位,委託書內容須真實、準確、完整。

(二)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的規定: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可以接受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託製作電子出版物時;,須籤合同、驗委託書和著作權人的授權證書;

2. 複製單位應當儲存所複製的製品的.電子出版物樣本和有關證明檔案。

3.蝕刻SID碼

四、光碟類出版物的SID碼

鐳射數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如:IFPI R200,經過稽核的複製單位才有此碼。

對出版物市場的管理規定

  一、共同性規定:

1.國家實行出版物總髮行、批發、零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

2.依法設立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和經批准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個人可以依法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非依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3.出版單位不得委託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發行出版物;

4.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

(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出版的出版物等;

(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

(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的出版物。

5.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以招標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的出版物發行企業可以從事中國小教科書的發行,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國小教科書的發行業務;

6.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儲存2年以上,以備查驗。

  二、關於總髮行的規定

1.出版單位擁有本出版物總髮行權;

2.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審批取得出版物總髮行權後,方可從事總髮行業務。

3.出版單位委託出版物總髮行單位發行出版物,應使用統一的《出版物發行委託書》;不得向無出版物總髮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髮行權。

  三、關於出版物分銷的規定

共同性

1.進貨合法,不改版權頁;不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版號活動;

2.不得超出核准梵文、地點;許可證在明顯處張掛,不得塗改;

3.不得搭配銷售或強行推銷;4.發行進口出版物的,須從依法設立的進口經營單位進貨;

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