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使館的簽證簽發規定是依據韓國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門有關規定。被拒籤的主要理由如下:
持有無效護照、或入境目的及停留期間不明確者。(出入境管理法 第12條)
認為具有危害大韓民國利益及公共安全的人。(出入境管理法 第11條)
認為具有妨礙大韓民國經濟秩序、社會秩序以及良好風俗的人。(出入境管理法 第11)
傳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礙者、流浪者、貧困者以及其他禁止入境者。(出入境管理法 第11條)
如果申請人以前被拒簽過,並能夠針對被拒籤的理由因提供新的材料,可以再次來申請簽證。 如果申請人再次申請,則必須出示能夠表明其情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材料。
得到簽證後,在韓國機場或港口、被出入境管理員的.入境審查時、發現不符合要求的、可被取消入境。
長期簽證90天以上
如果在韓國滯留時間超過90天, 必須在領事館申請簽證之前辦理韓國法務部出入境管理事務所的簽證頒發許可證(拿到簽證頒發許可證才可以向本使館申請簽證)。有關辦理簽證頒發許可證 (Certificate fo r Confirmation of Visa Issuance)的事宜,件請跟韓國的邀請單位聯絡辦理長期簽證(90天以上)給去韓國進行文化交流活動(表演、教學或參加文化交流活動的表演者或有特殊才能的表演者或專業人員 )、留學、產業研修的申請人(D-1、D-2、D-3、D-4、D-5、D-6、D-7、D-8、D-9、E-1、E-2、E-3、E-4、E-5、E- 6、E-7、F-3)。
向領事館申請長期簽證時需準備的材料
申請表1張
照片1張
護照
身份證影印件
簽證頒發許可號碼(Certificate for Confirmation of Visa Issu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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