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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行車過程中燈光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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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於燈光的使用有以下明確的規定,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將被扣罰1分,所以請司機朋友們正確使用你的`車燈。

實際行車過程中燈光如何使用

一、夜間路燈開啟期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

二、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邊停車時應當提前100米至50米開啟轉向燈。

三、機動車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夜間在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駛或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

五、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六、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七、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