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工程師政策規劃第九章節能管理政策這個要點你複習了嗎?下面本站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的諮詢工程師政策規劃第九章要點:節能管理政策,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更多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10月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闡明瞭節能管理體制和基本制度,提出了節能要求,明確了節能激勵政策。對於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節能管理概述
(一)節能的概念
1.能源的定義
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2.節能的涵義
節能是指通過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汙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3.節能的地位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二)政府的職責
1.編制計劃和規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2.實行節能考核
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3.實施產業政策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汙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國家鼓勵、支援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國家鼓勵、支援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4.開展節能宣傳教育
國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三)社會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2)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四)政府部門管理分工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二、節能管理基本制度
(一)節能標準體系管理制度
1.國家和行業標準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立健全節能標準體系。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強制性的用能產品、裝置能源效率標準和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2.企業節能標準
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3.地方節能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
4.建築節能標準
建築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依照法定程式釋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專案,依法負責專案審批或者核准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三)落後耗能產品、裝置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
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裝置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裝置、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佈。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
對高耗能的特種裝置,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裝置;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裝置、生產工藝。
(四)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制度
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並公佈。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註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並按照規定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註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資訊的準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註而未標註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五)節能產品認證制度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六)節能資訊統計釋出制度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資料真實、完整。
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資訊。
(七)節能服務社會化制度
(1)專業服務。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援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2)公益服務。國家支援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資訊、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3)行業組織服務。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資訊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三、節能規定
(一)一般規定
(1)加強節能管理。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2)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3)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4)加強能源計量管理。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並確保能源消費統計資料真實、完整。
(5)禁止行為。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二)工業節能
(1)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進能源資源優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和企業佈局。
(2)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政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3)國家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裝置,採用熱電聯產、餘熱餘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4)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節能發電排程管理的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餘熱餘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併網執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5)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