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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諮詢工程師《政策規劃》考點:專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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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規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物件編制的、由國務院審批或授權有關部門批准的規劃。包括行業規劃、專題規劃,發展建設規劃、重大工程建設規劃等。

2018諮詢工程師《政策規劃》考點:專項規劃

  一、專項規劃的定位

專項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延伸和細化。專項規劃的功能,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手段,也是指導該領域的發展,以及審批核準該領域重大專案和安排重大投資的重要依據。

  二、編制專項規劃的領域及內容要求

(一)編制國家級專項規劃的領域

國家級專項規劃要突出指導性、預測性、巨集觀性。規劃的編制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突出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能夠以指導意見等形式引導發展的領域,一般不編制規劃。編制國家級專項規劃原則上限於以下領域:

(1)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域性的重要領域;

(2)需要國務院審批或核准重大專案以及安排國家投資數額較大的領域;

(3)涉及重大產業佈局或重要資源開發的領域;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要求的領域。

(二)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

專項規劃文字的主要內容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發展方針和目標;

(2)重點任務、主要建設專案及其佈局;

(3)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4)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事項。

專項規劃的實際編制工作可以分成三大部分:研究分析部分、規劃部分和保障措施部分。首先根據提出的問題,對問題進行確認,在此基礎上進行全面的現狀分析和預測分析。對所規劃的專項領域或行業有了明確的認識和把握後,便進行規劃部分。規劃部分由規劃的目標,戰略步驟以及規劃重點、工程專案、財政預算等組成。最後,對規劃實施後的效果進行分析,並提出具有操作性保障措施。

(三)不同領域專項規劃的編制要求

專項規劃內容要體現該領域的特點,對供給和需求進行分析和預測,發展目標儘可能量化,做到任務明確、重點突出、佈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

(1)對資源開發保護類專項規劃,其編制要求是,明確規劃期內資源供需情況,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出供需平衡或解決問題的方案,同時要提出資源保護和集約利用的具體措施。

(2)對基礎設施類專項規劃,其編制要求是,測算規劃期內需求情況,分析規劃期內供給的可能,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出規劃期內建設重點、建設時序和佈局要求等,要有與國家、省總體佈局及與周邊地區有關規劃相對接的內容,形成規劃期內的建設方案。

(3)對公共服務類專項規劃,其編制要求是,根據規劃期內本級財政可能提供資金的數量,確定完成的目標和任務,明確資金使用方向、重點和要達到的目的,並規定各相關職能部門的任務及完成的時間要求,提出除財政資金以外增加投入的方式、渠道,測算規劃期內能夠籌集資金的數量、使用方向和績效。

(4)對競爭性產業領域,原則上不編制專項規劃,如確需政府引導或扶持,可採取編制產業政策、預測報告等。如確需編制專項規劃,其編制的要求是,分析預測規劃期內該產業國內外的供需情況,明確政府引導和扶持的手段,以及使用這些手段後應達到的目的和績效,如政府提供資金扶持,要明確資金扶持的方向、重點和績效,對一些在佈局上有限制要求的產業,要提出佈局方案等。

  三、專項規劃的編制

(一)專項規劃的編制單位

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編制。國家級專項規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編制。

(二)專項規劃的編制程式

1.前期工作及立項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在專項規劃編制前擬定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明確規劃編制的必要性、規劃期、銜接單位、論證方式、進度安排和報同級政府審批的依據或理由等。工作方案是專項規劃立項的依據,由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協調後予以立項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