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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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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明確提出了20條改革發展的重點措施。汪先生讀後深有體會和啟發,他執筆表達了十三點體會和建議,接下來小編帶大家看看具體細節:

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一、關於優化資質資格管理

檔案提出要進一步簡化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筆者認為這是行業監管方向上的大變革,抓住了建築業發展的“牛鼻子”。多少年來,行業監管跳不出“重企業資質”的思路。隨著形勢的發展,資質管理工作應該更體現“放管服”中的“放”字,建議對現有36項專業資質進行大幅度壓縮,砍掉34項,只保留“鋼結構”和“建築裝修裝飾”。要把“鋼結構”資質保留並上升到總承包序列,理由是:“鋼結構”是裝配式施工,是未來建築業發展方向,並且鋼結構施工的安全風險大。現實中已有大量高層或大跨度的建築,主體部分已經是全鋼結構。既然是主體工程,怎麼不應該在總承包序列?把“建築幕牆”併入“建築裝修裝飾”,也上升到總承包序列,理由是建築裝飾(包括大量的公建二次裝修和家庭裝修),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另外,把“建築幕牆”資質併入“裝修裝飾”,安全風險相對更加可控。

可以設想,按照筆者上述針對資質管理的建議實施後,建築市場管理的條線將會更加清晰、權責將會更加分明,而且管理的覆蓋面反而會更加廣袤。凡是總承包企業自己能幹的,就由其自己完成,自己沒有這方面專業施工能力的,由總承包企業在市場上選擇分包隊伍。對於發包人而言,工程將由“總包負總責”,管理部門可以更加精準地抓住總包企業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監管,實現事實上的無縫覆蓋。這種管理將會讓總承包企業心服口服,因為“責權利”至此實現了真正的一致。反觀目前市場上做法:分包單位由建設單位指定(並冠冕堂皇地寫進合同裡),卻要讓總承包企業承擔“總包負總責”的無限責任,這不僅對總承包企業不公平,而且極易造成和催生總分包企業之間的諸多矛盾,但建設單位肢解分包工程本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反而得以“逃脫”。

本次提出的“強化個人執業資格”是正本清源之策。打個比方,計程車駕駛員的駕駛證就是個人執業資格,在運營中出現違章違規或安全事故,第一責任人就是這個駕駛員,交警根據情節輕重可以採取扣分直至吊扣駕照(即執業資格)的處罰。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都屬於個人執業資格,個人執業中出現違規甚至違法,首當其衝應該對其執業資格進行處罰,而不應該動不動就拿企業說事(對於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企業當然難逃其責)。對於因個人執業過程中出現的違規或者違法行為,筆者建議也可以採取記分制管理,小錯扣分,起到警示作用,分扣完作為“失信”計入個人誠信檔案,取消執業資格,終身禁入該行業。至於國辦檔案中提到的“有序發展個人執業事務所”,其標準的制定應該儘早納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議事日程,因為已有企業向筆者所在的協會諮詢如何申請個人執業事務所。

  二、關於完善招投標制度

完善招投標制度,除了落實國辦檔案中涉及的規定內容,當務之急還是要解決好不切實際的最低價中標問題,雖然難度很大(涉及《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的修訂),但這一根本性的問題沒解決好、沒有上位法的依據,下位法設計出來的招投標制度不僅是“違法”的,而且無法指導行業實踐。

  三、關於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

從目前的“施工總承包”向“工程總承包”過渡,這是建築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加入世貿組織後與國際工程承包慣例接軌的必由之路。建築行業存在的困難是建築業中小型企業佔絕大多數,這些企業走工程總承包之路短時間內基本沒有可能,但如果從政府投資工程做起,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對裝配式建築原則上採取工程總承包模式,形成一種行業氛圍、形成一種倒逼機制,假以時日,就會引導越來越多的建築企業向這個方向發展。

  四、關於培育全過程工程諮詢

這相當於把現行的各種專業諮詢企業整合到一起,打通行業條塊分割、打破行業間壁壘,形成全方位的“工程諮詢總承包”,是具有指導性和前瞻性的政策。

  五、關於嚴格落實工程質量責任

國辦檔案中要求“全面落實各方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特別要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這條規定太了不起了。過去說的“五方責任主體”有點籠統,現在分首要責任和主體責任,建設單位就不敢再盲目地不顧工程質量而拼命壓工期、壓造價,因為如果因建設單位不合理施工要求造成工程專案質量有嚴重問題,其將難逃責任。監理單位是建設單位定的,基本都是按建設單位要求行事,所以監理方的失職,也應該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六、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國辦檔案專門指出強化“深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機械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可謂一針見血。

  七、關於全面提高監管水平

深化建築業“放管服”改革,“管”的核心就是監管。國辦檔案要求“強化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管,明確監管範圍,落實監管責任”,並且要求“重點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部位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也就是要求抓住監管的重點,不要雞毛蒜皮什麼事都管,這樣反而管不過來,容易顧此失彼。

  八、關於建立統一開放市場

打破區域市場準入壁壘、取消不合理准入條件,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2013年的合肥會議上就鄭重提出來了,幾年時間過去了,落地效果顯著,但變相的門檻仍然存在。江蘇省建築市場管理協會的調查顯示,在企業拓展市場時,繼續要求設立分公司的有之,要求交100萬元“註冊費”的有之,以推行資訊化管理為藉口、層層錄入企業資訊並安裝加密鎖的也有之。從表面上看,推行資訊化管理企業申領加密鎖很正常,不正常之處在於“信用”要錄入加密、“招投標”要錄入加密、進市裡要加密、到專案所在地的區縣還要重新辦理加密。據企業反映,“鎖”幾百元一把,價格不算貴,但問題是環節太多、太繁瑣了,企業辦事人員拎著一串不同地區、不同部門要求的加密鎖去辦註冊或投標,怕搞錯了,每把鎖上都要做上記號。為什麼就不能把好事辦好?以市為單位來說,可以一個地區設定一把通用內容的加密鎖,實現資訊共享,萬一人員或專案有變更資訊,只要到市裡統一更新就行了。說到底,有些地區還是建立統一開放大市場的服務意識不強,骨子裡“地方保護”的思維不願意“退位”。現在國辦檔案要求“嚴禁擅自設立或變相設立審批、備案事項,為建築業企業提供公平市場環境”,有些地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千萬不要繼續“亂作為”了。

  九、關於加強承包履約管理

能夠由交履約保證金轉變為履約保函形式,這是承包企業求之不得的事。但問題是,這一政策“利好”怎麼才能落實到位?比如,有的建設單位在專案上馬時資金明顯有缺口,其不良用心就是通過“合法手段”收取履約保證金(國務院清理保證金檔案保留的四項保證金裡含履約保證金)。保證金的命名權依然掌握在建設單位手中,其實質是採用“合法手段”實現了套取建設資金的不良目的,從而解決自身的資金不足難題。按照國辦檔案,推行與國際接軌的“以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保函”方式,雖然迴歸了“履約保證金”的本意,但建設單位套用承包企業資金的目的落空了,所以必然會強烈抵制。據瞭解,到目前為止,國內工程專案極少有同意採用保函形式的,看樣子就這條政策而言,有關部門必須專門下發一份強有力的“實施意見”才行,並且要在政府投資專案上帶頭實施。

  十、關於規範工程價款結算

國辦檔案關於這一點的改革力度最大、措辭嚴厲。這條措施如果能夠真正落地,對施工企業來說可謂是大的“利好”。在現實中,用審計拖延結算已成為常態,並且成了“共識”,國辦檔案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的、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真正執行起來,可能會有相當的難度。繼續用審計作為手段拖延怎麼處罰,對此應該有可操作性的制裁措施。對於“未完成竣工結算的專案,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和“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不得批准新專案開工”,這兩條只要有關部門真正履行職責,就不難實現,而且道理上也完全說得通。因為,未完成竣工結算,就相當於這個建築產品的價格還沒最後出來(與房屋銷售價不是一個概念),如果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卻為這類專案辦理了驗收備案、產權登記,實際上就是助長了建設單位拖延結算、拖欠工程款的惡行。被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哪裡還有能力承接新專案?如果對拖延結算的建設單位不加管束,甚至還給其批新專案,意味著不僅老的拖欠工程款未還,還會增加新的拖欠。

國辦檔案還提到,要“嚴格執行工程款預付制度,及時按合同約定足額向承包單位支付”。“預付款”這個詞對於施工企業而言真是“久違”了,雖然這是國際工程承包的通行做法,但行業快速發展的幾十年裡,施工企業可能連想都不敢想。不僅如此,國辦檔案還專門提到了“通過工程款支付擔保等經濟和法律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拖欠工程款”。這說明,拖欠工程款這一“頑疾”已引起國家高度重視,並且提出了用支付擔保的方法來解決。筆者認為,履約擔保與支付擔保(行業內稱為“雙擔保”)必須上升到法律層面才能徹底解決問題,現在國辦檔案提出來了,應該是積極的訊號,但是更重要的是應該在《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等檔案中予以明確並出臺對應的懲罰措施,如此才更有嚴肅性和威懾力。

  十一、關於加快培養建築人才

建築業人才缺乏的危機感和緊迫感在業內已經引起憂慮,現在國辦檔案從“建築師隊伍”、“建築業高階管理人才”、“建築業專業人才”、“技能人才”和“建築工人”5個層面提出了要求和指導意見,而且特別指出要鼓勵“釋出各個技能等級和工人的人工成本資訊”,這意味著建築工人的工資不能不分技能高低“一刀切”發放。過去建築業實行八級工資制時,按技術等級拿報酬,工人們學技術的熱情很高,誰要是年紀輕輕就被評上四五級工,那是很值得驕傲的事,老師傅們一個人工作可以養活一家人是常有的事。要大力弘揚工匠精神,就必須把工資分配向關鍵技能崗位傾斜,幹好幹壞一個樣,培養不出高素質建築工人。國辦檔案還提出校企合作的模式,這是條捷徑,江蘇龍信集團走校企聯合辦學的路子,通過5年實踐,使技術人才“留得住、用得上、上手快”,受到了企業的歡迎,值得借鑑。

  十二、關於改革建築用工制度

萬丈高樓平地起,設計再先進、管理再科學,但要想幹出優質工程,建築工人的素質是關鍵。因此,對現行建築勞務企業實行專業化轉型,已經勢在必行。當初,江蘇金壇建築勞務隊伍進北京都是以專業承包隊的形式,稱為某某大隊,如砌築大隊、鋼筋大隊、木工大隊等。由於是按工種專業化培訓,技術人員的水平值得依賴。有一次,北京一家建設方問金壇縣一位砌築大隊負責人,這麼大面積的外牆貼瓷磚不知道乾的質量怎麼樣。這位負責人回答:“請領導檢查,發現一塊瓷磚沒有貼實,有‘空鼓’,這幢樓外牆所有外貼瓷磚,一分工錢都不收。”為什麼這位大隊長敢如此拍胸脯?這是因為手下能工巧匠乾的活讓他有底氣。建立建築工人的資訊平臺、對建築工人開展實名制管理,改變現在工人無序流動局面,把工人的身份資訊、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和從業紀錄都用資訊化管理,更有利於提高個人素質。

  十三、關於保護工人合法權益

國辦檔案要求到2020年基本實現勞動合同全覆蓋,維護工人合法權益工作進入倒計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十三五”規劃時不僅要寫進規劃,還得倒排進度,從“全面落實勞動合同制度”、“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入手,對拖欠工人工資的企業採取限制市場準入的懲戒措施,建立健全與建築業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工傷保險,全方位促進建築工人穩定就業。

此外,國辦檔案中關於推廣智慧和裝配式建築、提升建築設計水平、加強技術研發應用、完善工程設計標準、加強中外標準銜接,以及提高對外承包能力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每條措施都是從建築業實際出發,精準到位,對於理清建築業改革發展的方向、讓建築企業增強發展信心並且選擇適合自己的發展路徑,都具有劃時代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