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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考點彙總

一級建造師 閱讀(4.05K)

一級建造師《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房屋建築、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訊與廣電、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4個專業類別,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考點講解彙總,就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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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

1.建設工程專案總進度目標論證的工作步驟:

(1)調查研究和收集資料;

(2)專案結構分析;

(3)進度計劃系統的結構分析;

(4)專案的工作編碼;

(5)編制各層進度計劃;

(6)協調各層進度計劃的關係,編制總進度計劃;

(7)若所編制的總進度計劃不符合專案的進度目標,則設法調整;

(8)若經過多次調整,進度目標無法實現,則報告專案決策者。

其中,調查研究和收集資料包括如下工作:

(1)瞭解和收集專案決策階段有關專案進度目標確定的情況和資料;

(2)收集與進度有關的該專案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資料;

(3)收集類似專案的進度資料;

(4)瞭解和調查該專案的總體部署;

(5)瞭解和調查該專案實施的主客觀條件等。

  【拓展閱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做好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部組織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一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擬定和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命題工作。建設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研究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相關政策。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專案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房屋建築、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訊與廣電、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五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建設工程經濟》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小時,《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專案管理》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第六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

按照《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根據全國統一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負責本地區考試命題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人事部、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於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專案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專案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一) 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階專業技術職務。

(二) 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專案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第八條 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後核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九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十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大學聯考定點學校。

第十一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建設部組織編制、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建設部或以參與有關建造師工作的專家和人員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三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專案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批准,並公佈於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洩密,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工作規定的,要依法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