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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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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本站小編精心蒐集整理的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

竺某於2001年6月與上海萬隆飯店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明確規定其責任是負責飯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試用期8個月,月工資 3000元。8個月試用期後萬隆飯店表示滿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飯店餐飲部門負責人調離,飯店主管又認為大堂經理最好以女性為宜,於是在未與竺某協商的情況下,便安排竺某將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飲部的工作。對此,竺某表示不同意,認為原合同規定是來做大堂部經理工作。飯店認為竺某與飯店已簽了勞動合同,竺某已成為本飯店的職員,就應當服從飯店的安排,仍堅持由竺某去做餐飲部工作。竺某堅決不同意,並仍到大堂部上班。

問題:

(1)竺某與上海萬隆飯店簽訂的'合同有什麼錯誤?請指出。

(2)上海萬隆飯店硬行安排竺某去餐飲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麼?

(3)如果上海萬隆飯店欲以此理由解僱竺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麼?

(4)竺某如被解僱,可採取什麼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竺某如被解僱,工會可從哪些方面幫助竺某維護其合法權益?

答案:

(1)試用期長達8個月,超過了法定的6個月限制。

(2)不正確。因為飯店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

(3)不合法。因為飯店不具備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4)竺某如被解僱,他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竺某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5)工會可從以下兩方面幫助竺某:

①就飯店解僱一事向飯店提出意見,要求重新處理。

②支援和幫助竺某申請仲裁或起訴。

2002年1月,稅務機關對某研究所專家張某2001年度個人收入進行調查,經檢查核實張某2002年1~12月份個人所得情況如下:

(1)每月取得工資收入1500元,1~12月份共計18000元;

(2)5月份向某地礦局提供一項專有技術,一次取得特許權使用費50000元;

(3)7月份出版一本專著,取得稿酬12000元;

(4)9月份取得省政府頒發的科技發明獎20000元。

在上述各項所得中,除工資收入已由研究所代扣代繳稅款外,張某均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有關單位也未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要求:

正確計算張某2002年應補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答案:

(1)工資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不足2000元,免稅;

(2)特許權使用費應納的個人所得稅=50000×(1-20%)×20%=8000(元)

(3)稿酬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12000×(1-20%)×20%×(1-30%)=1344(元)

(4)省政府頒發的科技發明獎20000元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