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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輔導: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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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制度

2016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輔導: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1.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1)級別管轄: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訴訟標的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高階、最高階)

(2)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特殊地域管轄:

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主要指合同標的的交付地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專屬管轄:法律規定的

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

¤協議管轄:書面約定案件管轄範圍

適用於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物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

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合同簽訂地、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

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

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於一般地域管轄、協議管轄、不適用於專屬管轄

地域管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發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施工行為地範圍內,人民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無管轄權,不屬於本院管轄,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受送法院如認為不屬於管轄範圍,不得再自行移送,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

指定管轄:有管轄權,但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報請上級指定。如有管轄爭議,協商,協商不成報請共同上級

(4)管轄權轉移:上級有權審理下級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上級對下級,無管轄權變有管轄權

(5)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主張該法院無權管轄,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受訴人民法院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

1.訴訟代理中,最常見的是委託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由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情形的,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已獲特別授權

 三、民事訴訟的證據和訴訟時效

1.民事訴訟的證據

(1)證據的種類: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2)證據的保全

證據可能滅世或以後難以取得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申請證據保全,需要提供擔保

(3)證據的'應用

證據應用的內容:證明物件、舉證責任、證據收集、證明過程、證明標準

¤舉證時限(有效舉證期限)

一審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舉證的時限不得少於30日,人民法院徵得雙方同意後,可以少於30日

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30日

¤質證: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質疑、說明、辯駁

證人的質證:出庭作證,不得旁聽法庭審理,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 證人詢問

鑑定人的質證: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認證:證據的稽核認定 法院審查判斷

稽核認定的規則:

對單一證據的稽核認定:證據與案件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綜合審查判斷

不能作為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非法的、瑕疵證據

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

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

2.民事訴訟時效

(1)法定時效期間,未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法院仍然應當受理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援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闡明和主動適用訴訟時效進行裁判

(2)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如下債權請求權不予支援:存款、債券、投資關係產生的出資請求權、其他

(3)訴訟時效的種類

普通訴訟時效:2年

短期訴訟時效:1年,身體受傷害賠償的、拒付租金

特殊訴訟時效:國家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為4年,海上貨物運輸為1年

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實際侵害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

(4)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

(5)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中止:老天造成、客觀、外界的原因;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中斷:當事人行為造成的,提起訴訟、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中斷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四、民事訴訟審判和執行程式

審判程式: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

(一)審判程式

1.一審程式:起訴--受理---開庭審理---簡易程式

普通程式:立案之日6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式:立案之日3個月內審結

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7日內立案

簡易程式:標的額為各省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2.二審程式:上訴程式、終審程式

上訴期間: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提起上訴

上訴狀:通過原審法院提出;直接向第二審法院上訴的,二審法院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3.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程式---翻案

(1)有審判監督許可權的法定機關或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式

(2)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程式:必須是判決有錯誤,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3)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收到再審申請書3個月內審查

(4)申請再審的時間:翻案時效

在判決、裁定生效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5)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二)民事訴訟執行程式

審判程式是產生裁決書的過程,執行程式是實現裁決書內容的過程

1.執行程式的概念: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2.執行根據

是當事人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移交執行、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的依據

執行根據的主要內容:(1)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生效的調解書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3)仲裁機構製作的生效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

(4)公正機構作出的公證債權文書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執行迴轉的裁定

(6)支付令

3.執行管轄:財產部分,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其他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4.執行程式

執行申請---執行開始---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6個月內未執行的,可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