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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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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二級建造師複習備考過程中,“聽課、看書是基礎,做題訓練是關鍵”以下是2017年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考試試題及答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試題及答案

  單項選擇題

1.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當遵循的原則不包括()。

A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B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C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D當事人雙方不得變更合同的原則

2.甲施工企業向乙公司訂購了10臺自卸車,由於乙公司庫存短缺,經甲同意,由丙公司代替乙交付2臺。若丙公司交付的2臺自卸車存在質量問題,則應當由()承擔違約責任。

A乙向丙 B乙向甲 C丙向甲D丙向乙

3.下列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說法,錯誤的是()。

A必須徵得債權人同意 B第三人並不因此成為合同當事人

C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D第三人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4.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按市場價格對合同價格作出了約定,在履行合同時,發現某分項工程價款約定不明,則應()。

A按照訂立合同時,承包人所在地的市場價格支付 B按照訂立合同時,工程所在地的市場價格結算

C按照履行合同時,工程所在地的市場價格結算D按照履行合同時,國家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價格支付

5.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其法律後果是()。

A可以協議補充 B不得協議補充,應當依照交易習慣確定

C必須依國家政策標準確定D合同無效

6.履行費用的負擔在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由()負擔。

A債權人 B履行義務的一方 C兩者共同負擔D無法確定

7.甲向乙訂購了一批貨物,由於供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未予約定,也未達成相應的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部分材料應當()。

A由甲方到乙方所在地提貨 B由乙方送貨到甲方倉庫

C己方送貨到甲方所在地D由乙方送貨到第三方所在地

8.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A債務人 B第三人 C債務人和第三人D債務人或第三人

9.某建築公司向供貨商採購某種國家定價的特種材料,合同簽訂時價格為4 000元/噸,約定6月1日運至某工地。後供貨商遲遲不予交貨,8月下旬,國家調整價格為3 400元/噸,供貨商急忙交貨。雙方為結算價格產生爭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應按合同約定的價格4 000元/噸結算 B應按國家確定的最新價格3400元/噸結算

C應當按新舊價格的平均值結算D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解除合同

10.關於合同條款欠缺的處理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A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B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給付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C履行地點不明確的,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D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11.在甲乙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中。雙方約定合同價格按政府定價執行,2011年2月1日訂立合同時該標的物價格為每公斤1000元,合同約定2011年4月1日交貨,交貨後付款。政府定價曾經於2011年3月1日起調整為每公斤900元,又於2011年5月1日起調整為每公斤1200元,賣方一直拖到2011年5月8日才交貨。請問,此時買方應當按照每公斤()元的價格向賣方支付貨款。

A900元 B1000元 C1100元D1200元

12.甲施工企業向乙公司訂購了10臺自卸車,由於乙公司庫存短缺,經甲同意,由丙公司代替乙交付2臺。若丙公司交付的2臺自卸車存在質量問題,則應當由()承擔違約責任。

A乙向丙 B乙向甲 C丙向甲D丙向乙

13.建設單位與供貨商簽訂的鋼材供貨合同約定由供貨商送貨至施工現場,但未約定運費的負擔,後雙方對此沒有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依其他方法確定,則供貨商將鋼材送到工地後,()。

A由建設單位承擔運費 B由施工單位承擔運費 C由供貨商承擔運費D建設單位與供貨商分擔運費

14.《合同法》規定,合同履行中如果價款或報酬不明確,應按照()履行。

A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B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政府定價

C同時履行地的政府定價D履行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15.承包方因發包方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解除合同後,下列行為中不正確的是()。

A發包方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B承包方可以終止履行合同

C發包方應賠償未支付給乙方費用的損失D承包方仍可要求結算已完部分的工程費用

16.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條款的效力。

A違約和賠償 B質押和抵押 C結算和清理D質量和安全

17.下列情況中發包人請求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是()。

A承包人因人事問題,向建設單位表明不能履約的 B承包人在合同的約定期限內沒有完工

C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D在徵得發包人同意情況下,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

18.承包商於2011年3月1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2011年3月10日發包人組織竣工驗收,在竣工驗收過程中對某一部位的質量發生爭議,提請工程質量鑑定,於2011年4月1日質量鑑定單位提交鑑定報告,認為該部位的工程質量是合格的,承包商於2011年4月20日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使用,則該工程的竣工日期是()。

A2011年3月1日 B2011年3月10日 C2011年4月1日D2011年4月20日

19.除按照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外,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到期工程款得不到支付的情況下,可以將建設專案折價、拍賣,行使優先受償權,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從工程竣工之日起為()。

A6個月 B1年 C2年D5年

20.某建築公司為承攬一工程施工專案與某裝置租賃公司簽訂了一份塔吊租賃合同,其中約定租賃期限至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則該合同是()。

A附條件合同,條件成就合同解除 B附條件合同,條件成就合同生效

C附期限合同,期限屆滿合同解除D附期限合同,期限屆滿合同生效

21.黃河房地產開發公司與長江施工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由長江公司承建黃河公司開發的一棟高階公寓工程。合同約定了具體的工程進度要求,黃河公司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施工技術落後,長江公司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相應的第一期工程,因此黃河公司拒絕向長江公司全額支付約定的工程款的法律根據是行使()。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不安抗辯權

C先履行抗辯權D後履行抗辯權

22.在某建設單位與供應商之間的建築材料採購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後1個月內支付材料款,期間,建設單位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供應商逐暫停供應建築材料,要求先付款,否則終止供貨,則供應商的行為屬於行使()。(2010年真題)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D先訴抗辯權

23.甲、乙簽訂一份水泥買賣合同。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合同中約定乙將貨款20萬元支付給甲5天內,甲將水泥運至乙的工地。現由於乙的資金週轉困難。請求甲先發一批貨應急,被甲拒絕。關於甲的行為,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的行為屬於違約行為 B甲的行為合法,是在行使同時抗辯權

C甲的行為合法,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D甲的行為合法,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24.甲欠乙50萬元貸款,乙又欠丙20萬元貸款,因乙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又不能清償對丙的欠款,為此丙起訴甲要求支付欠款,下列說法正確的是()。(2011年真題)

A丙不能以自己名義起訴甲 B丙起訴甲是在行使代位權

C丙起訴甲以50萬元為限D丙的起訴費用由自己支付

25.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年內行使撤銷權。(2010年真題)

A1 B2 C5D20

26.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主張權利。

A債務人的代理人 B債務人的債務人 C債權人的代理人D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

27.甲公司欠乙公司100萬元,同時甲公司對丙公司享有150萬元到期債權。甲欠乙的債務已至清償期但無力償還,卻又不積極向丙追索債權,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

A乙可以要求丙向自己償還100萬元 B乙可以自己的'名義訴請人民法院要求丙向甲償還100萬元

C乙可以自己的名義要求丙向甲償還150萬元D乙可以自己的名義訴請人民法院要求丙向甲償還150萬元

28.關於撤銷權的成立要件,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 B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效力

C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侵害債權人的債權D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在債權人的債權成立之前

29.關於代位權的成立要件,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B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C債務人的債權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D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0.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A1年 B2年 C3年D5年

31.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貨到後乙方付款,甲公司聽說乙公司的經營狀況不好就中止了發貨,後經證實是謠傳,則甲公司的行為屬於()。

A違約行為 B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C行使不安抗辯權D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32.根據《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

A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B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C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債務人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D可以向仲裁機構請求以債務人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33.由於甲乙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的順序,甲方拒絕了乙方要求其先支付一部分預付款的要求,則甲方的行為屬於()。

A違約行為 B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C行使不安抗辯權D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34.由於甲乙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的順序,甲方拒絕了乙方要求其先支付一部分預付款的要求,則甲方的行為屬於()。

A違約行為 B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C行使不安抗辯權D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35.下列事由中,債權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是()。(2011年真題)

A受讓人明知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B債務人放棄到期的債權

C債務人將鉅額財產贈與他人D債務人出售其全部財產

  參考答案:一、單項選擇題

1.【答】:D【析】: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所以D選項錯誤。參見教材P172。【“合同履行的規定”】【7853】

2.【答】:B【析】:根據題意,第三人丙的違約責任要由債務人乙承擔,因此選擇B選項。本題考查的是對合同履行主體的理解,參見教材P172。【“合同履行的規定”】【7854】

3.【答】:D【析】: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應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並徵得債權人同意。同時原債權債務關係並沒有因此改變,因此當第三人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時,由原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本題考查的是對合同履行主體的理解,參見教材P172。【“合同履行的規定”】【7856】

4.【答】:B【析】:本題考查的是對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合同規定的理解,此處的履行地是工程所在地。參見教材P173。【“合同履行的規定”】【7855】

5.【答】:A【析】:當事人在支付價款或報酬時通常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但是,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那麼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本題考查的是對合同條款空缺的理解,參見教材P173。【“合同履行的規定”】【7857】

6.【答】:B【析】:本題考查的是對合同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合同的理解,參見教材P173。【“合同履行的規定”】【7858】

7.【答】:A【析】: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負責。參見教材P173。【“合同履行的規定”】【7859】

8.【答】:A【析】:本題考查的是對合同履行主體的理解,參見教材P172。《合同法》第65條: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的履行”】【091773】

9.【答】:B【析】: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的,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參見教材P173。【“合同的履行”】【091767】

10.【答】:B【析】: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所以B錯誤。 參見教材P173。【“合同的履行”】【091766】

11.【答】:A【析】:根據規定,政府定價商品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每公斤900元)。根據題意,本題適用於按照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按照原價格執行的規定,即900元,選項A正確。參見教材P173。【“合同的履行”】【091753】

12.【答】:B【析】:根據題意,第三人丙的違約責任要由債務人乙承擔。參見教材P172。【“合同履行的規定”】【091746】

13.【答】:C【析】: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參見教材P173。【“合同履行的規定”】【091751】

14.【答】:A【析】: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參見教材P173【“合同履行的規定”】【091742】

15.【答】:A【析】:承包方因發包方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解除合同後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參見教材P174。【“合同的履行”】【091754】

16.【答】:C【析】: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參見教材P174。【“合同的履行”】【091756】

17.【答】:A【析】:本題考查的是對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問題的理解,本題注意承包人應人事原因向建設單位表明不能履約的,屬於明示不履約,此時發包人可解除合同。因此選擇A。參見教材P174。【“合同的履行”】【091774】

18.【答】:A【析】:《解釋》第15條規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參見教材P177。【“合同的履行”】【091757】

19.【答】:A【析】: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參見教材P181。【“合同履行的規定”】【091744】

20.【答】:C【析】:《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參見教材P171。【“合同的履行”】【091768】

21.【答】:C【析】:參見教材P182。【“抗辯權”】【7861】

22.【答】:C【析】:不安抗辯權是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後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參見教材P182。【“抗辯權”】【7862】

23.【答】:D【析】:參見教材P182。【“抗辯權”】【7863】

24.【答】:B【析】: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參見教材P183。【“代位權”】【7865】

25.【答】:A【析】:《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參見教材P185。【“撤銷權”】【7866】

26.【答】:B【析】:代位權是因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即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的過程。參見教材P183。【“合同的履行”】【091770】

27.【答】:B【析】: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入負擔;將該財產交給原債務人,再由原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其債務。因此選擇B。參見教材P183。【“合同的履行”】【091769】

28.【答】:D【析】: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應該是發生在債權人的債權成立之後,因此選項D錯誤。參見教材P185。【“合同的履行”】【091764】

29.【答】:C【析】: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己的債權,因此C錯誤。參見教材P184。【“代位權”】【091763】

30.【答】:D【析】:撤銷權的消滅為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參見教材P185。【“合同的履行”】【091776】

31.【答】:A【析】:根據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情況嚴重惡化等情形時,可以中止履行;本題中甲公司聽說乙公司的經營狀況不要就中止了發貨,後經證實是謠傳,因此屬於違約行為。參見教材P183。【“合同的履行”】【091761】

32.【答】:B【析】:《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參見教材P183。【“合同的履行”】【091762】

33.【答】:D【析】: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的順序屬於同時履行抗辯權。參見教材P182。【“合同的履行”】【091759】

34.【答】:D【析】: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的是同時履行的本質。因此甲方的行為屬於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參見教材P182。【“抗辯權”】【7864】

35.【答】:D【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故選D。參見教材P185。【“撤銷權”】【7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