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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鞏固檢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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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鞏固檢測題

  【案情】

某火炮廠發生爆炸事故,造成 39人死亡,49人受傷。事故基本情況是:該火炮廠是村辦集體企業,由村民陳某任廠長,實行承包經營,實際上是由陳某與村民楊某合夥生產經營。後因經營虧損,陳某向楊某提出不再合夥經營,楊木同意,並提出修改合同,在合同上明確楊某也是承包人。於是,二人找到村領導,村領導明確表態,對楊某要求經營火炮廠的要求給予否定,理由是楊某沒有這方面的技術和職稱,不能讓其辦分廠。

但陳、楊二人私下商定以一個廠的名義,分成兩組各自獨立生產經營,自負盈虧,並在未經任何部門、任何人檢查驗收的情況下,將廠房分為兩部分,進行生產。由於廠房分割後,空間狹小,廠房內切引、插引等危險工序與封底、封面、編序等一般工序混於同一廠棚內。當時,農忙季節已過,來廠要求幹活的村民很多,陳、楊二人將主要精力放在對外業務上,陳將廠內工作安排事宜交由其妻主管,楊則將工作安排事宜交由其女負責。

這二人都是一般農家婦女,未經過專門培訓學習。開始二人還簡單地給新來工人強調一下火炮安全生產的一般常識,然後安排上崗,後來連簡單的要求都不強調就安排工人上崗。事故發生當天,切引工龍某在工作臺上墊上木板,用菜刀將引線切成小把,供插引工領去插引。因當時來做工的人較多,切好的引線不夠用,龍某就用另一工人切過油蠟紙的菜刀和墊板,肩上搭著引線,在工棚內插引區來回走動,隨意切引線,當龍某在工棚南段東端切引線時,發生燃燒,引起待插引火炮發生爆炸,導致事故。

  【評析】

從這起事故發生的情況看,火炮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上崗作業的工人未經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事危險作業時違反作業工序的有關規定,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該廠負責日常生產管理的是未經任何培訓的兩名農家婦女,對新來廠工作的工人也不進行任何安全生產培訓,他們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規定都不清楚、不瞭解。有關國家標準規定:“所有切鑽工具,要求刃口鋒利,使用時應當操油或交替使用”;“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按工藝流程分沒車間、固定工序和人員”。

而本案中的龍茶正是違反上述規定,使用其他工人剛切過油蠟紙而又不鋒利的菜刀,又在插引工中流動切引,致使切燃引線,引發爆炸。由此可見,煙花爆竹生產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熟悉產品效能,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新招收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術培訓,才能上崗作業,這是保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經營活動最直接的承擔者是從業人員,每個崗位從業人員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安全了,整個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就基本上得到了保障。因此,如何從制度上保證每個從業人員具有在本職工作崗位進行安全生產操作的知識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由於我國尚屬於發展中國家,經濟欠發達,一些從業人員的科學文化水平普遍較低。

實行市場經濟後,鄉鎮企業、私營經濟、個體經營迅速增加,就業崗位增加很多,大量的季節工、農民輪換工走上工作崗位,其中不少人在一些危險性較大的崗位,這些從業人員普遍存在著文化素質低、安全生產意識差等問題。這些問題必須通過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加以解決。

《安全生產法》第20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同時,第2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火炮廠在這些方面明顯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

  【案情】

某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4人死亡,6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千萬。事故的大致經過是:事故發生的當天,該煤礦某採區迴風巷電纜被擠壞,接地掉閘,停風停電,經三次處理仍未解決問題,致使採區無法送風,瓦斯濃度超限。同時,負責處理的電工,是未經專業考核培訓的原採掘工轉崗,處理電纜接地時裝煤機防爆接線盒未蓋,操作線裸露,銅線搭接。

發現瓦斯超限,人員撤出時未把控制裝煤機開關置於斷電位置,風機停轉時未把風電閉鎖開關和風機開關打到停電位置,在上述情況下,該採區換班時有關人員未向下一班作好情況交接說明,向有關領導彙報後也未及時採取排放瓦斯和處理漏電問題,下一班人上崗後違章送電,形成短路,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燃燒爆炸,揚起煤塵,後又發生煤塵傳導爆炸。?

  【評析】

這是一起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事故的發生不是偶然的,是該礦山主要負責人只重經濟效益,嚴重不負責任,長期忽視安全生產的必然結果。?

首先,該礦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不足,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落實,不能發揮作用,違章指揮、違規操作問題嚴重。如,這次事故從發生瓦斯超限到爆炸經過了兩個多小時,如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健全,崗位責任制明確,能夠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排除隱患,就可以避免事故發生,而實際情況恰恰相反,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其次,該礦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安全欠賬多、安全裝置不全,管理方面也存在嚴重問題,一些重要的科學監測手段和預防措施沒有得到解決。比如,該礦安全技措工程只完成了計劃的4%,到貨的16臺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和28臺電扇遙控裝置因種種原因長期沒有安裝使用,4臺瓦斯遙測儀只安裝了1臺,且沒有投入使用,採掘機電裝置管理也較差,完好率只有5%,這些因素都成為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

再次,對從業人員特別是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制度不健全,該礦以工代乾和新錄用的職工較多,上崗時又未經專門的培訓,特別是一部分採掘工未經專業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就轉為電工上崗,成為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這起事故帶給我們很多思考。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首要責任,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全面負責。因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於領導和管理的最高層次,對本單位包括安全生產在內的全部工作具有決策、指揮、排程、安排以及督促落實執行的權力,與單位的其他人員之間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真正重視了,整個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有了保障。因此,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生產經營單位管理工作中,必須處理好發展生產與保障安全之間的關係,做到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

為了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明確,《安全生產法》第17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要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該案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忽視安全生產工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