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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知識點

安全工程師 閱讀(2.1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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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知識點

停產整頓後的整改複查

為了防止“不停不整”或者走過場,必須對整頓過程以及恢復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保證整頓質量。

1.復產驗收

《特別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應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整改結束後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恢復生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這裡強調了3點:一是必須制定包括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要求的整改方案;二是整改後要求恢復生產的,煤礦必須提出驗收申請;三是要由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法定時限內組織驗收。

2.經驗收後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特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了3種處理措施,一是驗收合格的,經組織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字,並經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稽核同意,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准,煤礦方可恢復生產。二是經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三是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法定期限內多次發現有重大隱患仍然生產的,予以關閉《特別規定》對在短期內屢次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規定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並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監管監察人員違法行為

《特別規定》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包括下列8種:

1.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煤礦或者礦長頒發有關證照的;

2.不履行日常監管監察職責的;

3.發現有非法煤礦並且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4.因監督檢查不力,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繼續生產的;

5.組織實施關閉煤礦未達到法定要求的;

6.未履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職責的;

7.未依法對停產整頓或者關閉的煤礦進行公告的;

8.未及時調查處理舉報事項的。

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1)煤礦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煤礦企業實施了《特別規定》禁止的行為和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即構成違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煤礦是預防生產安全事故違法行為的主要的責任主體。當然,對煤礦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也是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2)國家工作人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或有其他行政違法行為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此外,國有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等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疇,其違法行為也屬於追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