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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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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

  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

  當前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薄弱;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生產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產問題嚴重製約和影響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適用範圍:(第二條、第九十七條)

時間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條)

空間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香港、澳門除外)

對人的效力:(第二條)

包括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只限定生產經營領域。公共場所集會、正在使用的民用建築垮塌造成的安全問題,不屬於本法適用範圍。)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安全生產立法意義 ①《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②《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生產和財產安全;

③《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依法規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④《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的領導;

⑤《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

⑥《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⑦《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增強全體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

⑧《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

事故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 確認調查報告和事故處理批覆的`法律屬性,對於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實施責任追究,減少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具有重要意義。

  (一)事故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

《條例》規定,事故調查組在一定期限內應當向有關人民政府提交符合法定內容的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最容易發生的異議或者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就是關於調查報告是否具有行政約束力和法律效力的問題。對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有了正確認識,這些問題即可迎刃而解。依照《安全生產法》、《行政複議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調查報告是在事故調查中反映事故真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的法律文書,其法律屬性表現在三個方面:

1.調查報告具有真實性。調查報告是在進行詳細周密的調查核實之後,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原因的原始材料。調查報告不得對事故原貌進行修改、修飾,不得摻雜人為色彩,不得弄虛作假。

2.調查報告具有證據性。經依法調查核實和有關人民政府認定的調查報告及其證明材料具有法定的證明力,它是有關人民政府作出事故處理批覆的重要依據,也可以作為司法機關辦案的佐證材料。調查報告及其證明材料包括主報告及其附具的調查記錄、訊問筆錄)鑑定報告、無證、書證、視聽材料和其他相關材料。

3.調查報告具有建議性。調查報告在查明事故真相的基礎上,要對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等問題提出結論性意見。調查報告反映的是參加事故調查的成員單位的意見、建議,至於其是否正確、適當,應由有關人民政府加以確認o

4.調查報告具有不可複議、訴訟性。由於一些當事人對事故調查報告具有不可複議、不可訴訟的法律屬性不瞭解,所以因對調查報告持有異議而提起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時有發生。調查報告的這種屬性表現在:一是提交調查報告的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事故調查組是臨時工作機構,無權獨立作出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具體行政行為。二是調查報告不具有獨立完整、直接執行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約束力。不能依據調查報告直接實施法律責任追究。三是對調查報告持有異議,不屬於法定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依照《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相對人申請複議和起訴的主體必須是獨立的國家行政機關,複議和起訴的事由必須是被認為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獨立的、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鑑於調查報告不具備上述法定特徵,所以行政相對人不能針對事故調查組及其提交的調查報告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調查報告提交後,有關人民政府對調查報告中關於事故基本情況尤其是事故定性、責任劃分和處理建議等問題要進行全面地討論研究。如果認為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認定不清、定性不準、責任不明,有權要求進行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和補正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