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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安全防範工作

工作總結 閱讀(2.06W)

為進一步規範政法機關的辦案活動,有針對性地加強辦案安全防範工作,防止發生涉案人員自殺、自傷、被刑訊逼供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如下規定:

加強安全防範工作

一、進一步規範辦案場所的設定。詢問室、訊問室等辦案場所一般不得設定在二樓以上。辦案場所內必須安裝安全防範裝置,不得放置可能被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相關的過道、窗戶必須有防止被調查物件、犯罪嫌疑人墜樓的設施。

二、進一步規範訊問、詢問工作。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律在辦案場所進行,嚴禁在辦公場所或者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進行,並實行全程錄音錄影。詢問被調查物件或者證人,可以到被調查物件或者證人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證明檔案。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被調查物件或者證人到政法機關的辦公場所或者辦案場所接受詢問。訊問、詢問時,辦案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三、進一步規範強制措施的適用。對罪行輕微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採取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確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必須交由犯罪嫌疑人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嚴禁在辦案場所、辦公場所或者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執行監視居住措施。確有必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須交由看守所羈押,嚴禁把犯罪嫌疑人羈押在辦案場所、辦公場所或者其他場所。

四、進一步規範看押工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飯、如廁、休息時,必須由辦案人員負責看守,不得只讓協勤人員負責看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時,必須落實看審分離制度,充分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落實監所監管安全制度。因辨認、提取證據和贓物等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必須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或者司法警察負責提解,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異地押解過程中需要住宿的,必須把犯罪嫌疑人交由當地看守所羈押,不得讓犯罪嫌疑人在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住宿。

五、進一步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政策教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義務,不得誇大犯罪後果,不得恐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密切關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緒、心理變化,對有過激反應苗頭的,必須及時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六、進一步保障與案件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以協助調查取證等名義變相限制、剝奪證人的人身自由,嚴禁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嚴禁以監視居住等名義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

七、進一步加強對辦案人員的安全防範教育培訓。對辦案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培訓。對新參與辦案的人員,必須在上崗前進行專門的安全防範教育培訓。組織編寫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典型案例,對辦案人員開展警示教育。

八、進一步加強對辦案活動的監督。充分發揮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門紀檢、監察、督察、法制部門的作用,加強對辦案活動的監督、檢查、指導。針對容易發生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事故的部位、環節,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防範隱患。

九、進一步落實辦案安全防範責任人制度。對每一起案件,辦案單位要確定一名負責同志作為辦案安全防範責任人,並制定、落實辦案安全防範工作預案。凡發生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事故的,辦案安全防範責任人要承擔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

十、進一步落實辦案安全防範責任追究制度。凡發生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事故的,辦案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後12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對口的中央政法部門和中央政法委員會;省級政法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主管負責同志必須到對口的中央政法部門檢討責任。因違法違規辦案造成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清除出政法隊伍;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令辭職或者按照有關程式予以免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