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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組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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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的組織是完成會計工作任務,發揮會計工作作用的重要保證。正確組織會計工作,就是要求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設定合理的會計機構,配備適當的會計人員以及建立和執行各項會計制度,以達到加強經營管理的要求。

會計工作組織方式

11.1會計工作的管理體制

11.1.1正確組織會計工作的意義

1.有利於提高會計工作質量

會計工作是一項細緻複雜的工作,各個部門、各種程式、各項手續以及各項數字之間必須密切聯絡,要求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通過合理的手續制度和處理程式,有機地聯絡和溝通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相互配合,協調一致,以保證會計工作質量,提高會計工作效率。

2.有利於對企業各項計劃、預算進行有效的控制和對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

會計是核算和監督各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企業的各項計劃和預算。它所提供的各項指標又是為編制和檢查計劃、預算,進行綜合平衡的一種依據,因此,按照國家的要求組織會計工作,有利於保證國家方針、政策和企業計劃、預算的貫徹實施。這不僅是微觀經濟的需要,也是巨集觀經濟的需要。

3.有利於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制度適應改革、開放的要求

我國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條件下,要求財會工作開拓視野、轉變思想、提高效率、加強經濟核算,這就需要有一個相適應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確定一定的會計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和實際需要來組織會計工作,從而發揮會計工作應有的作用。正確組織會計工作就是要使會計工作適應客觀的需要。

11.1.2會計工作的管理體制

1.會計工作的管理體制的概念

所謂體制是國家、企業、事業單位等的組織制度。會計工作的管理體制就是會計工作管理的組織制度。

2.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

建國以來,我國的會計工作一直由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務是提供財政、財務收支資訊,反映財政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結果,增收節支,勵行節約,嚴格執行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因此,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會計工作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我國1999年修訂的《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會計工作。

財政部設定了會計事務管理司作為財政部管理全國會計工作的辦事機構。該司的具體職責有:

①瞭解、檢查會計工作情況,總結、交流會計工作經驗,研究、擬訂改進會計工作的措施。

②擬訂全國性的會計法令、規章、制度並組織貫徹實施,審查各地區、各部門擬訂的會計制度、辦法。

③制訂全國會計幹部培訓規劃,推動和協助各地區、各部門做好會計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

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關會計幹部專業技術職務制度的辦法,並貫徹實施。

⑤逐步授權於註冊會計師協會來管理、監督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組織註冊會計師資格的考試、批准註冊會計師、頒發註冊會計師證書。

⑥管理報批外國會計公司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並依法對其業務進行管理、監督。

11.1.3組織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①必須符合國家對會計工作的要求。

②必須根據各單位生產經營管理的特點來組織會計工作。

③必須保證工作質量,講求工作效率,節約工作時間和費用。

④必須做到專業核算與群眾核算相結合。所謂專業核算是指由專職會計人員進行的核算;所謂群眾核算是指由職工群眾直接參加的單位內部各部門的經濟核算。

⑤必須執行內部牽制制度。內部牽制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一種,是指凡涉及財物和貨幣資金的收付、結算及其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規定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工掌管,以起相互制約作用的一種工作制度。

11.1.4會計模式

會計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經濟、政治、法律、科技和社會等因素無不影響會計,並導致會計的變革與發展。不同的社會經濟環境衍生出特定模式的會計。可以說,不同國家的會計都是一種特定的會計模式,並適應其本國經濟發展的需要。

正因如此,從比較會計的角度出發,我們可以將世界各國的會計大體劃分為五種模式,即:英國模式(“真實與公允”)、美國模式(“公認會計原則”)、法國-西班牙-義大利模式(保證國家稅收)、北歐模式(維護企業利益)和社會主義國家模式(服從於計劃經濟體制)模式。這裡所講的會計模式不同於第14.7節中所講的會計基本模式。所謂會計基本模式是針對帳務處理程式而言的。

長期以來,我國奉行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其會計活動也充分體現著計劃經濟會計模式的特徵。改革開放以來,這種模式逐步被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會計模式所取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客觀上又要求確立與之相適應的會計模式。這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會計模式既不等於完全自由市場經濟會計模式,也不同於西方發達國家的會計模式,應借鑑西方國家會計的先進經驗與方法,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計模式,使我國會計實現以下轉變:

1.會計資訊由滿足國家巨集觀經濟計劃管理需要,轉變為:符合國家巨集觀管理需要,又滿足有關各方瞭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需要,同時還滿足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

2.以分行業、分所有制的統一會計制度為主的會計法規體系轉變為由“會計法→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全國統一會計制度→企業本身會計制度)”構成,具有統一完整、高效、靈活等特徵的會計法規體系。

3.以政府直接管理全國會計事務為特徵的會計體制轉變為以間接管理為主而以直接管理為輔、能充分發揮地方各級會計機構能動性和積極性的、機制合理的會計事務管理體制。

4.註冊會計師事業得以蓬勃發展,註冊會計師制度得以健全和進一步完善。

11.2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制訂和執行會計制度,組織領導和處理會計工作的職能機構。合理設定會計機構,明確工作任務,是保證會計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

11.2.1會計機構的設定

我國會計管理機構的設定一般分為三個層次:中央和盛市地方財政設立會計事務管理機構,負責領導全國會計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級企業管理機關設定會計事務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和監督所屬單位的會計工作;基層企業設定會計事務管理機構(如會計處、科、組),在廠長、經理或總會計師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接受上級會計事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由於會計工作(主要是會計核算)同財務工作(主要是財務管理)都是綜合性的經濟管理工作,它們之間的關係又非常密切,因此,通常把二者結合起來,設定一個財務會計機構(如財會處、科、組)來統一辦理財務工作和會計工作。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都應當單獨設定財務會計機構。財務機構是各單位內部組織領導和直接從事財務工作的職能部門。會計機構是各單位內部組織領導和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職能部門。目前,我國應逐步推行財務與會計分設機構,以利相互監督、互相促進,防止職責不清、相互扯皮和“重會計核算輕財務管理”的現象。對規模孝人員少、業務簡單的單位,可以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委託經批准設立的會計諮詢、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帳。

國有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定總會計師。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經批准可以設定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後,主管一個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3年的人員擔任。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同時,應當根據業務的繁簡進行合理分工。規模較大的企業,在財務會計科內還分設若干職能組。例如有些工業企業的財務會計科分設:材料組、工資組、成本組、財務組、費用組,分別負責有關業務的核算、分析和檢查工作,不屬於各職能組的財務會計工作以及全科的各項綜合性工作,則另設綜合組負責辦理。

11.2.2會計機構的組織形式

會計機構的組織形式是由企業的規模和它所擔負的任務決定的,一般可分為獨立核算機構和非獨立核算機構。非獨立核算機構又可分為半獨立核算和報帳單位。

1.獨立核算

企業實行獨立核算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通常要有一定的自有資金,有獨立經營的自主權,能單獨編制計劃,單獨計算盈虧,單獨在銀行開戶並經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獨立核算單位必須全面地進行記帳、獨立對外結算和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實行獨立核算單位的記帳工作組織形式又可分為集中核算和分散核算兩種。集中核算是帳務工作全部在會計部門進行,各車間、部門一般不進行單獨核算,而只是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原始記錄,辦理原始憑證手續,並對原始憑證進行適當彙總,定期將原始憑證或彙總原始憑證送交財務會計部門進行總分類核算和明細分類核算。其優點是可以減少核算環節,簡化核算手續,有利於及時掌握全面的經營情況和精簡人員,一般適合於中、小型企業。分散核算是指企業所屬的分廠、車間根據生產經營的原始憑證,登記帳簿,定期編制記帳憑證彙總表向財務會計部門報帳(這種單位稱為報帳單位),或由部門編制本部門的會計報表送財務會計部門彙總編表(這種單位稱為半獨立核算單位),其編制方法類似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將在財務會計學中介紹。即企業的內部單位對本身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較全面的核算。這種組織形式一般適用於大型企業。所以,一個企業實行集中核算還是分散核算,應視企業規模大小和經營管理的要求而決定。而且往往一個企業對某些會計業務採用集中核算,而對另一些業務又採用非集中核算。但無論採用哪種組織形式,企業對外的現金往來、物資購銷、債權債務和結算都應由財務會計部門集中辦理。

2.半獨立核算

半獨立核算是指獨立核算企業的所屬的分廠、車間或生產、業務單位,其規模比較大,生產、經營上有一定的獨立性,但不具備完全獨立核算的某些必要條件,如不能在銀行單獨開戶,沒有獨立的資金等。這些單位配備一定的會計人員,單獨編制會計憑證、單獨記帳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然後送會計部門彙總編表。其優點是部門負責人和職工能及時掌握部門的生產成本、經營情況和財務成果,動員職工參加企業管理。這種核算組織對實行經濟責任制更為需要。

3.報帳單位

報帳單位是指企業內部各部門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幾個主要指標,進行簡易核算,以考核其工作質量。這些單位如商品流通企業所屬的門市部和分銷店,平時只向上級領取備用金,定期向上級報銷,一次收入全部解繳上級,由財會部門集中進行核算。

11.3會計人員

會計人員是決定會計工作質量的關鍵。明確會計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是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積極性的有效措施。會計部門必須配備適當的會計人員,提高會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深入貫徹《會計法》,保障會計人員行使職權,為會計人員更好地發揮會計職能作用創造條件。

11.3.1會計人員的職責和法律責任

會計人員的職責

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一般有下列四個方面:

①認真執行《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會計規範。

②認真進行會計核算,保證一切會計憑證、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務制度,遵守各項財政、稅收、信貸、結算和計劃制度,嚴格監督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維護國家財經紀律。

④認真編制、執行和考核、分析財務計劃、預算,參與企業預測、決策和參與擬訂經濟計劃、業務計劃,參與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的各項活動,推動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修正後的《會計法》進一步明確了會計人員的職責和法律責任,尤其突出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上幾個方面:

①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單位負責人和其他人員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查帳。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縣級以上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並追究責任,具體包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④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式和內容進行監督。

⑤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主管單位同意,不得任意調動和撤換;會計人員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受到錯誤處理的,主管單位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糾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監交,必要時可以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交接雙方及監交人均應簽字以示負責。

11.3.2崗位責任制

會計工作崗位責任制是在財務會計機構內部,按照財務會計工作的內容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情況,進行合理的分工,使每一項財務會計工作都有專人負責,每一個會計人員都有明確的職責。

應根據企業的規模和經營管理的要求建立財務會計處(或科、組),並在其內部設立各個職能組負責有關的財務與會計工作。會計主管負責組織領導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參與企業預測、決策、經濟計劃和有關經營管理工作。具體工作人員一般分為會計員、出納員、成本員、稽核員、計劃員、綜合員等,負責執行各職能組的財會工作,配有計算機的單位還要配備程式設計員和操作員。各單位應該根據業務繁簡和人員多少,實行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明確職責,各司其職。但管錢的不能管帳,管帳的不能管錢,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11.4會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