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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生產部部門規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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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求生產部部門規劃書

(2002年12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1月12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公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熱使用者和熱源企業、供熱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城市核心熱、熱電聯產、工業餘熱、區域鍋爐、分散鍋爐、太陽能、地熱等熱源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有償供給的公共採暖用熱。

第三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供熱的規劃、建設、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城市供熱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財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物價、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供熱實行社會化生產和商品化供應以及多元化投資經營。

城市供熱必須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優先發展集中供熱,限制並逐步取消分散供熱,推行分戶供熱並逐步達到按用熱量計量收費。

第六條政府鼓勵從事生產蒸汽、熱水等熱介質的企業(以下簡稱熱源企業)和從事供熱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供熱企業)採用清潔能源,利用汙染孝耗能低、執行安全的先進供熱方式和設施,推廣先進技術和裝置,提高城市供熱水平。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城市供熱規劃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行政部門編制,報本級政府批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辦理有關基本建設審批手續。

第九條對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又確需建臨時熱源的,必須經縣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現有的`分散鍋爐房和舊房屋,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規劃,統籌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內完成集中供熱改造(含併網,下同)和分戶供熱改造。

新建商品房未採用分戶供熱設計的,其施工圖設計檔案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準驗收、使用。

第十條承擔分戶供熱改造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施工。因施工不當,給使用熱源企業生產、供熱企業經營熱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熱使用者)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因拖延施工進度而影響採暖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三章供熱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供熱設施包括熱源廠和鍋爐房、換熱站、管網及室內管道、管道井、泵站、閥門室、計量表具、散熱器以及其他有關設施。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對供熱設施的保修期屆滿後,供熱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熱企業負責。但利用電能供熱,供熱設施附屬於單元房屋內部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

維修供熱設施,不得對熱使用者收取採暖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在供熱設施管理範圍內採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業;

(二)擅自將自建供熱設施與公用供熱設施相連線;

(三)依託鍋爐房或者地上管網設施搭建構築物和牽拉、吊裝等承重作業;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築施工,堆放物料,植樹;

(五)向供熱管道地溝或者檢查井內排放雨(雪)水、汙水、傾倒垃圾等;

(六)將室內供熱明管砌入建築物或者隔牆內;

(七)其他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