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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與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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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與企業有很大的關係,但是很多人都想知道法定代表人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法定代表人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定代表人與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嗎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總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係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係,故法定代表人屬於僱員範疇。但對外關係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係,而是代表關係,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託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 民法通則)第43條)。並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 第50條)。

  法定代表人特徵

(1)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

(2)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3)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

[編輯本段]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這裡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式選舉產生。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範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這些組織,絕大部分是法人,其所聘用的具有勞動關係的人員,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承擔雙倍工資支付責任;1年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通常認為,法定代表人不屬於用人單位僱用的勞動者,對其勞動合同問題,《勞動合同法》未作規定。

那麼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他在符合相應條件時就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要求籤訂無固定勞動合同,這對用人單位是很不利的。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楚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關係。《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