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
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通過相應的防護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
影響的裝置和裝置。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採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第三條
自行或委託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專案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鑑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第四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從事防護設施的檢測、評價和鑑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對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鑑定,並出具檢測報告。在檢測過程中應履行法定職責,不得弄虛作假。檢測報告除具備基本內容外,還應當有檢測依據、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
第五條
應當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責任制,並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定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 制定並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 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執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第六條
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檔案
(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引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鑑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及規程和管理;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第七條
應當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效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植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
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並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篇2]
一、目的
為了加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裝置的管理,確保設施正常執行,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裝置的管理。
三、職責與分工
1.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建檔和監管;
2.生產部門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
四、內容與要求
1.各部門應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定、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2.防護設施、裝置必須是符合相應標準的合格產品,生產、安裝及檢測單位具備相應資質。
3.建立防護設施、裝置檔案、臺賬和檢修、檢測計劃,定期進行防護設施使用和維護保養知識培訓,崗位員工能正確使用和維護。
4.防護設施專人管理,確定日常檢點和定期檢測。
4.1維修人員定期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做好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2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執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5.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檢修的有關規定,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結束後,做好現場的清理,並經檢查確認合格,雙方簽字後方可使用。
6.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得到許可,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並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7.防護設施出現故障後,必須立即報告,檢修按照管理程式要求進行。
五、相關制度與記錄
1.相關制度
《裝置、設施管理制度》
2.相關記錄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裝置臺賬》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裝置驗收記錄》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裝置檢修計劃》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裝置檢修記錄》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裝置點檢記錄》
《培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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