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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弱勢群體就業援助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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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弱勢群體的概念:

我國弱勢群體就業援助法律問題研究

弱勢群體在社會學中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英文中表達為vulnerable group,意思是易受傷的、脆弱的。而在我國,雖然沒有為其下一個比較明確的定義,但許多學者則認為:“弱勢群體是那些由他們無力控制的環境和事件所壓倒的人。”

二、我國弱勢群體存在的現狀與不足:

弱勢群體作為一種客觀的社會現象,始終存在於人類社會發展的各個歷史階段。如何關愛,救助弱勢群體,一直以來都是人類追求平等、和諧社會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現代社會之所以愈來愈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現狀及其保護,是文明社會道德水平及法律進化的產物。法律保護社會弱勢群體體現了法律正義,是消除個體痛苦的人道主義與消減社會痛苦的功利主義的雙重要求。現代法律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在追求平等保護的前提下,對社會弱者進行傾斜保護,勞動法脫離私法而獨立發展就是一個明證。一個良好的法律必須是正義的法律,正義的法律必須是關愛和保護弱者的法律。而我國現行的各項程式法和實體法,大多隻確立了平等、公正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導致在處理當事人現實地位極不平等的各類法律糾紛中,只注重對有關各方平等對待,而不能保證弱勢一方得到“特別保護”。目前我國法律對於保護弱勢群體存在以下不足:

(一)適用物件非常狹窄。不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受法律保護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婦女、殘疾人、失業人員、退休人員,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對我國最需要保障的農村勞動者則幾乎沒有任何保障。

(二) 對權利的規定過於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法條的用語多屬於原則性的規定,缺乏程式性保障。實體權利沒有實現的程式等於一紙空文。因此,對任何問題的解決,立法不是最終目的,立法只是解決問題的第一個環節,更重要的是法的實施。

(三)在觀念上,只是從整體上重視弱勢群體,而缺乏對弱勢個體切身利益的人文關懷。真正保護了每一個弱勢個體的利益,也就實現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目的。

三、對弱勢群體進行法律保護的價值意義: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一方面,

是出於一種對弱勢群體的人道主義關懷。弱勢群體之所以要得到社會的特殊保護,是因為它們相對於其他群體而處於一種權能較低的相對不對等狀態。在這種不對等狀態中,弱勢群體往往受到不公平對待而導致自身權益被違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機會而難以生存。因此,政府和社會應當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保護,即“國家要對國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樣的生活實施保障”。另一方面,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體現憲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則,也是對法律的正義本質的具體實行。”

四、從微觀的角度分析弱勢群體

眾所周知,我國是個農業大國,農民工問題是我國關於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集中凹陷,所以,如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民工應有的法律地位直接關係到我國依法治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程序,更關係到我國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本文從對農民工的法律保護問題方面來淺析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問題。

(一)農民工的概念:農民工是指在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程序中湧現的一支暫時或長期離開農村土地流動到城鎮從事非農業生產而身份或戶籍仍是農民的新型勞動者。

(二)農民工的特徵:

1、他們雖然住在城市,但戶口卻在農村;

2、他們處於被僱傭的地位;

3、社會沒有為他們提供相應的勞動權益保障,法律也不能有效地為他們提供必要保障。

總之,農民工是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邊緣群體。

(三)農民工產生的原因: 首先,由於我國的特殊國情即人口基數大,耕地面積小,不能滿足農民工的生產需要,因此他們不得不進城謀求職業以維持生計;另外,在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程序中,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因此,無業人員的大量勞動力正好可以為這一發展提供條件。事實也證明,農民工現已成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主要力量,分佈在國民經濟的各行各業,基本上每四個產業中就有一個農民工,尤其是在一些勞動力密集型產業,如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採掘業以及環衛、家政、餐飲等行業中,農民工已佔從業人員的一半以上。

從上面可以看出,農民工在我國處於不可或缺的地位,那麼,對於農民工法律保護當然也應該引起廣大群眾的重視。在我國,農民工權利的缺失主要表現在:(1)農民工就業權利遭受歧視,雖然法律有明文規定就業不得因種族、性別等受到歧視,可在現實社會中,因為農民是農村戶口而受到許多用人單位的拒絕;(2)我國現階段對於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制還不完善,許多保險都沒有把農民工列入其可保範圍之類;(3)農民工子女享受教育的權利受到限制。比如,一些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不能成為城市學校的正式生,並且有些學校根本不接受農民工子女在城市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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