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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休返聘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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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休返聘協議

電  話:64458790*823

執業證號:

執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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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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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住址:

乙方已達退休年齡或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據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精神,經充分協商一致後,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乙方退休/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間為 年 月 日,現自願受聘在甲方擔任 職務/崗位,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2.1按照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2.2按照標準工時進行工作。

2.3 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2.4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種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2.5按照公司要求全面履行約定的職責,服從工作安排,完成公司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2.6對公司忠誠,嚴守公司的一切商業祕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直接和間接參與其他公司與甲方及關聯企業的同業競爭,不得利用公司的資源發展個人事業。

2.7協議解除/終止前與甲方相關員辦理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支付乙方稅前工資為每月人民幣 元,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每月 日為發薪日,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3.2不給乙方交繳社醫保及公積金等,而為乙方繳納人身意外傷害險。

3.3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良好的工作環境

3.4對乙方的工作成果進行評價與監督。

3.5協議解除/終止前安排人員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

第四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4.1在下列情況下,本協議可進行變更或解除:

4.1.1協商一致或乙方因晉升、降級或平級崗位調動而發生薪資變化;

4.1.2訂立本協議的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使協議無法履行(如崗位調動等);

4.1.3本協議所依據的政策法規發生了較大變化;

4.1.4企業因破產、兼併、解散、分立、歇業、轉制、撤銷、拍賣而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

4.1.5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不能履行的;

4.1.6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

4.1.7協議期滿或者協商一致解除、終止的。

4.2本協議終止或解除時,甲方無須向乙方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第五條 特別約定

5.1雙方原簽訂的保密類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期限按照本協議期限相應順延。

5.2乙方瞭解甲方存在多家關聯企業的具體情況,並同意遵守甲方關聯企業的保密制度,將雙方原簽訂的保密類協議的適應範圍擴大至甲方所有的關聯企業。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乙方實施包括洩露公司商業祕密、私自索取任何回扣、佣金、截留資金等在內嚴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一經發現,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協議,並要求乙方按照實際取得的非法所得額或給甲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乙方非法所得額或甲方實際損失額無法準確計算的,則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解除前 6 個月稅前工資總額一次性支付予甲方作為違約金。原保密類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高於本協議的,以原協議內容為準,否則,以本協議內容為準。

6.2甲、乙雙方因為其它原因違反約定解除協議,則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違約金。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附則

8.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內容與本協議內容有衝突的,則以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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