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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精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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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的一些規定是很多員工想要知道的知識,所以我們要熟悉最新勞動法中關於工作時間的法律。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最新勞動法工作時間,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最新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精選6篇)

最新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1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最新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2

1、用人單位加班應徵得勞動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不加班罰款20至100元”,這更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2、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 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最新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3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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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4

法定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在法定限度內為了履行工作義務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生產的時間。然而,有些企業喜歡打“擦邊球”,通過提前召開早會、要求員工提前報到、變相加班等形式“偷取”員工時間,但卻拒絕為此支付工資。那麼,工作準備的時間能算得上是工作時間嗎?加班時間是如何界定和鑑別的?勞動者又應該怎樣保障個人合法權益呢?本期《專家說法》邀請到資深律師王曉鳴為大家詳細解讀《勞動法》中有爭議性的工資問題。

公司“偷時間”惹爭議

被要求提前報到,公司卻不願支付工資

陳某收到A公司錄取通知,要求其10月9日入職,並於10月8日公司提前一天到公司報到,辦理相關入職手續及進行職前安全教育培訓,但A公司並未支付陳某報到當天的工資。

提前打卡能算得上班時間嗎?

李某稱所在公司規定上班時間是8點30分,但要求員工8點20分之前打卡上班,8點20分至8點30分為工作準備時間,如果員工在8點20分至8點30分打卡,公司規定每累計三次就在年終考核中扣一分,導致年終獎金少了很多,還會影響第二年的加薪、升職。 這樣每天上午和下午都有10分鐘是為公司工作的,但公司一直沒有為此支付工資。那麼,提前打卡可以算上班時間嗎?

提前召開的早會算是加班嗎?

王某所在的製造業公司每月召開一次全體員工早會,要求提早半小時到達公司開會,但公司沒有為此支付加班工資,公司員工大多對此敢怒而不敢言。那麼,提前召開早會究竟算加班嗎?

就業壓力和維權成本是維權困難的癥結所在

當前,我國勞動者權益保護現狀還不夠理想,現行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監管不足,而且勞動者維權的意識薄弱,大多數人為求保住“飯碗”,只能對公司“偷時間”的侵權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都是可以理解的。上述的案例中,關鍵在於如何界定工作時間、工作準備時間、加班時間,即可判斷企業是否應該支付工資或者加班費。 下面,我將具體為大家講解工作準備時間和加班時間。

工作準備時間也屬於工作時間

在《合同法》條文中,工作時間的定義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時間,可視為工作時間。勞動時間有工作小時、工作日和工作週三種,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基本形式。然而工作時間並不限於實際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範圍,不僅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以及法定勞動消耗時間。此外,工作時間還應包括依據法律、法規或單位行政安排離崗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

因此,在本案三家公司“偷來”的時間裡面,有的屬於工作準備,有的屬於提前上班嗎,有的屬於變相加班。員工在這些時間段中是需要接受公司管理的,當然就應該歸入員工的工作時間範圍內,公司是應該支付相應工資的。

如何鑑別是否屬於加班時間

關於加班費的問題,我需要強調的是,從《合同法》第三十一條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的。

而我認為勞動者在識別加班加點的關鍵在於三點:加班是否用人單位要求的;加班的內容是否體現用人單位的意志;是否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之外。而在案例中,李某和王某所屬公司的行為,是屬於變相的加班,也應納入在加班的範圍內,是需要支付相應加班工資的。如果拒絕支付,則屬於違法行為。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剋扣工資或加班工資時,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公司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目前現行的法律下,用人單位通常會想出各種各樣的名目、各種各樣的方式來避免加班的提法,從而規避支付加班工資。但是你只要掌握了上述的識別方法,就能正確判斷公司的操作到底是否屬於加班,你是否有權要求申請加班工資。

員工應注意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

對於爭議性工資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專家結語

最後,對於加班費的追討,建議勞動者在日常工作過程中要注意留存固定證據,如員工卡、打卡記錄、工資單、任何有單位蓋章的檔案等等。當權益受到侵犯時,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責任編輯:遊航)

最新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5

要知道法律給予了我們哪些權利,我們享有哪些節假日,要知道自己什麼時候的勞動才是加班,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工作時間

我國的標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4小時,在1周(7日)內工作5天。(法律上規定的多好呀,為什麼實現起來就這麼難呢?)

(二)休息休假

公休假日,又稱週休息日,是勞動者在1周(7日)內享有的休息日,公休假日一般為每週2日,一般安排在週六和週日休息。不能實行國家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和事業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法律上是允許調休的)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富士康經過跳樓事件後才實現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教訓慘重呀,休息才能更好的工作。)

休假的種類:(1)法定節假日。是指法律規定用於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有:元旦休息1日;春節休息3日;國際勞動節休息3日;國慶節休息3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有具體的時間安排)

(2)探親假。是指勞動者享有保留工資、工作崗位而同分居兩地的`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探親假適用於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

(你享受到了這個假了嗎?)

(3)年休假。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企業應該好好的貫徹落實呀)

(三)加班加點

1.一般情況下加班加點的規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可以加班加點,但是有時間限制。)

2.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或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5)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等。(特定情況下,緊急是可以延長的。)

3.加班加點的工資標準。勞動法規定: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週末上班補休了,就不200%;法定休假日補了休,也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最新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6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勞動法每月工作時間規定勞動法每月工作時間規定。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即分別以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勞動法每月工作時間規定文章勞動法每月工作時間規定。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勞動法每月工作時間規定投資創業。

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