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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勞動法對工作時間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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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該怎麼證明呢?工作時間的法定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工作時間證明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2017勞動法對工作時間的最新規定

  工作證明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從僱主那裡提供工作證明書要注意的有下面幾點:

(一) 證明書要列印在公司信紙上面。

(二) 信紙上應該有公司的詳細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 證明信應該有單位負責人簽名,也應該有公司蓋章。

(四) 內容需要清楚講明職位,在什麼時候開始工作,每年的總收入有多少,是否包括年薪、房屋津貼、年終獎金及公司分紅等等。

(五) 信裡面最好能夠提供如果需要詢問的話,要找誰與其電話號碼。

因為沒有把上列的資料提供,簽證官在電話查詢時碰到困難引起很多不便及誤會。因為這樣本來要通過的申請也被拒簽了。

  工作時間有哪些規定的種類

工作時間,又稱法定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工作義務,在法定限度內,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者生產的時間。工作時間規定的種類如下:

1、標準工作時間(標準工時)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按照正常作息辦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時制度。我國的標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4小時,每週至少一天休息日。

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2、縮短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度少於標準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少於8小時。縮短工作日適用於:

(1)從事礦山井下、高溫、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勞動者;

(2)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

(3)哺乳期內的女職工。

3、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即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不定時工作時間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不定時工作時間,又稱不定時工作制,是指無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適用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勞動者。

如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從事交通運輸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等。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又稱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時間為週期,集中安排並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工時制度。

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日: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履行審批手續,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

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上班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條第 (3)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計件工作時間

計件工作時間是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的工時制度。

  2017新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