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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職業病危害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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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程式

噪聲職業病危害風險管理

根據噪聲職業病危害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提出的預防控制噪聲暴露所致聽力損失的風險管理指導意見,實施。程式如下:

a) 噪聲職業病危害風險評價:風險評價的方法及內容應符合第4章的規定;

b) 與控制:建立聽力保護計劃,實施職業暴露評估、工程控制及行政控制、護聽器配備使用、職業健康監護、危害告知、培訓及檔案管理等,並評估聽力保護計劃有效性。

程式參見附錄D。

1.2 內容

1.2.1 聽力保護計劃

當勞動者職業暴露的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於或大於85 dB(A)時,用人單位應建立有效的聽力保護計劃。聽力保護計劃的編寫指導書參見附錄E。

1.2.2 噪聲職業暴露評估

當用人單位任何作業崗位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於或大於85 dB(A),用人單位應建立噪聲暴露評估系統。應按第4章的要求進行噪聲職業暴露情況調查、噪聲暴露水平測量及噪聲暴露所致聽力損失的風險評價。

1.2.3 工程與行政控制

工程控制

噪聲的工程控制應按GB/T 50087《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範》和GBZ 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對生產工藝、操作維修、降噪效果進行綜合分析,採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方法。應首先從聲源上進行控制,選用噪聲較低的裝置,高噪聲裝置相對集中,並採取相應的隔聲、吸聲、消聲、減振等控制措施,使噪聲作業工人接觸噪聲聲級符合GBZ 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行政控制

當工程控制不足以控制噪聲暴露時,應使用行政控制加以補充。應通過減少員工噪聲暴露的工作時間或者操作方式的改變進行行政控制。當噪聲暴露不可避免時,應使噪聲暴露人數最小化。為勞動者提供安靜、乾淨、舒適的休息區,使勞動者定期地遠離工作場所的噪聲。

1.2.4 護聽器配備使用

應按GB/T 23466《護聽器的選擇指南》規定的要求,確定是否使用護聽器、確定護聽器選型等。 應提供三種以上護聽器(包括不同型別、不同型號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於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於或大於85 dB(A)的勞動者選用。

職業暴露的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於或大於85 dB(A)時,勞動者應佩戴護聽器進行聽力防護;當勞動者職業暴露的噪聲強度等效聲級超過100 dB(A)時,應同時佩戴耳塞和耳罩;當職業暴露的噪聲強度等效聲級小於85 dB(A)時,若勞動者有佩戴護聽器的要求時,宜為其提供適合的護聽器;當護聽器佩戴人員的作業環境或健康狀況發生改變時,應重新進行護聽器的選擇。

選用的護聽器其有效聲衰值可根據以下方法估計,並分析評價其對工人的聽力保護效果:

a) 若選用護聽器標註的單值噪聲降低數SNR,則按SNR × 0.6估計。

b) 若選用的護聽器標註的單值降噪值NRR,則按以下方法估計:

有效聲衰值= (NRR×(1-0.25)-7) ,耳罩;

(NRR×(1-0.50)-7) ,成型耳塞;

(NRR×(1-0.70)-7) ,其他耳塞。

應按GB/T 23466《護聽器的選擇指南》規定的要求,利用有效A計權聲壓級L’Ax和護聽器保護水平的對應關係進行護聽器的保護水平評價。在選擇護聽器時,勞動者佩戴護聽器後,其實際接受的等效聲級應保持在85 dB(A)以下,使用護聽器後實際接觸的噪聲在75 dB(A)至80 dB(A)之間,效果最佳。

使用護聽器之前,應對相關人員進行佩戴方法的培訓和佩戴必要性的教育。護聽器發放使用後,應跟蹤佩戴人員的使用情況,收集反饋資訊,且用人單位至少每年對相關人員進行一次護聽器選擇、安裝、使用等方面的培訓。

1.2.5 職業健康監護

對於職業暴露的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於或大於80 dB(A)的勞動者,應按GBZ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規定的要求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聽力測試。對於暴露於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於或大於85 dB(A)的勞動者,應進行基礎聽力測定和定期跟蹤聽力測定,以測定得到的基線聽力圖、監測聽力圖及確認聽力圖評定勞動者是否發生高頻聽閾位移。

聽力測試應包括空氣傳導、純音測聽、聽閾測量,測試頻率至少包括500 Hz、1000 Hz、2000Hz、3000 Hz、4000 Hz和6000 Hz。應分別檢測左右耳。必要時,為了解更多的資訊,也可對8000 Hz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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