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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晚上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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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然而很多的員工都不知道晚上加班費是如何計算的。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法加班費的計算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晚上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勞動法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加班費的規定

一、加班的定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二、加班的限制、例外及禁止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三、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四、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一)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應按約定的'工資確定。

(二)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可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在工資集體協議中確定。

(三)其它情況下,按勞動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的70%確定。

另外,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加班時間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對加班作了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一般會在公司制度中規定加班制度,明確公司原則上不支援員工加班,希望員工在法定時間裡完成工作。個別員工確實無法在法定時間內完成,又確有加班需要的,必須按有關規章制度經過層層嚴格審批方能認可,以杜絕混加班等不良現象。

另外用人單位批准給員工加班的時間一般都是嚴格控制在每月36小時內,一方面這是企業出於對勞動法36小時約束的考慮,另一方面也是企業出於對節省加班費用開支的考慮。一旦遇上特殊原因,員工急需要超36刁、時加班,每次加班須經主管經理審批方認為有效。否則,沒經審批的加班視為無效,每月加班工時按勞動法規定的36小時計算。

提醒勞動者注意,加班是需要單位安排的或通過單位同意的,自願加班的情況下往往不能被單位認同為加班,從而單位有權拒絕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當然這也不能一概而論,勞動者在自願加班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可能獲得加班工資的,這需要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第一,要看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加班審批制度,若沒有,只要員工出示了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的考勤記錄,即視為加班,單位就應向員工支付加班費。

第二,如果公司有加班審批制度,員工沒有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式自願加班,而後僅僅出示考勤記錄不足以證明加班的事實,因為出示的證據只能說明工作結束之餘,該員工沒有離開公司,至於具體時間的具體行為無法得知,此時,法律不支援員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