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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法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具體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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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有著重要的責任,其職責主要包括對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進行監管、對食品檢驗機構進行資質認定管理等。包括:

在食品安全法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具體職責

(一)負責食品生產許可的頒發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要求,對擬從事食品生產的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決定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二)負責對食品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對於已經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不定期地進入生產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不得實施免檢。在檢查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的,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送食品檢驗機構檢驗。進行抽樣檢驗,不得收取檢驗費用和其他任何費用。

2、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查封、扣押由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裝置。

4、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場所。

5、進行日常的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者簽字後歸檔。

6、建立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7、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8、依據職責公佈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資訊。

9、獲知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需要統一公佈的資訊,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0、向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得的食品安全資訊。

關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三)負責對食品新增劑的生產實施許可和監管

食品新增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食品生產離不開食品新增劑的使用,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必須對食品新增劑的生產進行嚴格監督管理。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對食品新增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式,依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主管部門,負責頒發許可並進行監管。

(四)負責對食品相關產品進行監管

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日常的監督檢查,確保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行,符合有關食品相關產品中的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五)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發生在生產環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責任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處置。

(六)對食品檢驗機構進行資質認定管理

為了加強對食品檢驗機構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按照國務院制定的《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證認可機構對食品檢驗機構進行資質認定,取得資質的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即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隸屬於國家質檢總局,因此對食品檢驗機構進行資質認證方面的監管也隸屬於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責範圍。

在食品安全法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具體職責 [篇2]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質量監督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承擔著重要責任,其職責主要包括對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進行監管、對食品進出口進行監管、對食品檢驗機構進行資質認定管理等,包括:

(一)負責食品生產許可的頒發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要求,對擬從事食品生產的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包括:一是是否具有與擬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儲存等場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是是否具有與擬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裝置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三是是否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是是否具有合理的裝置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除了進行書面審查外,必要時應當對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對不符合四項條件中的任何一項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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