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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量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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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產量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管理,確保系統安全、可靠、正常的執行,根據《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1號)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細則》及《晉城煤業集團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細則》的要求,結合趙莊二號井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管理細則適用於趙莊二號井的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劃分

第三條 機電管理部負責產量監控系統的管理工作。負責健全、完善相關檔案、制度,對系統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督查、評價、考核等工作。

第四條 排程室負責產量監控系統的應用和資料管理,負責產量監控資料的校對,上傳工作,並建立產量監控系統產量資料記錄臺帳。

第五條 監測監控隊負責產量系統的網路上傳工作,負責從選運隊車間控制室到排程室產量監控系統相關的裝置、線路維護,負責產量監控系統中心站硬體和軟體的維護管理,負責產量監控系統的技術管理。

第六條 選運隊負責電子秤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更換工作,負責每月對電子秤的校驗工作,負責從皮帶到車間控制室產量監控系統相關的裝置、線路維護。

第三章 安裝、管理、維護

第七條 排程室負責提供產量監控的安裝位置和技術要求,監測隊負責資料傳輸、中心站軟硬體安裝和相關技術指導,選運隊負責電子稱和分管範圍內裝置設施的安裝。

第八條 選煤廠每月定期對產量監控系統電子秤校驗1次,並建立校驗資料記錄臺帳,定期對電子秤及分管產量監控系統範圍內的裝置、線路進行維護,指定系統裝置包機人,制定產量系統相關維護人員的崗位責任制,裝置維護管理制度。

第九條 監測監控隊每月定期對分管產量監控系統範圍內的裝置、線路進行維護,建立健全系統示意圖、網路拓撲結構圖、應用系統操作指南,制定煤礦產量監控系統定期校驗及年度檢驗制度。

第十條 排程室設專人管理產量監控系統產量資料,每天分三次記錄產量監控系統產量資料,並建立資料記錄臺帳,制定產量統計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工作流程、產量監測資料上報管理制度、產量資料定期歸檔、備份管理制度、毛煤與原煤折算係數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各部門必須設專人管理產量監控系統,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分管範圍的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條 選運隊沒有定時校驗電子秤。一次處罰500元,沒有按時填寫校驗資料記錄臺帳,一次處罰200元。

第十三條 資料傳輸中斷不得超過一小時,否則每次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十四條 排程室未及時記錄產量監控系統產量資料,或資料

記錄臺帳不全,一次處罰100元。

第十五條 無專人管理,處罰責任單位500元,因此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安全監察部進行事故分析。

第十六條 沒有建立相應管理制度的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十七條 機電管理部下達三定表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根據情況見一條問題扣款200-1000元;二次三定表下發後如還未整改翻被處罰,逐項遞增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管理制度由機電管理部代趙莊二號井解釋。

產量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及山西省政府釋出《山西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規定》政府令,特制定我礦煤炭,礦所屬各科、隊組必須遵照執行。

第一條 礦涉及安全生產的部門必須規範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管理,有效監控煤炭產量,科學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促進我礦煤炭開採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是指利用資訊管理、計算機網路、工業自動化等技術對礦井煤炭產量資料進行採集和實施遠端動態監控管理的系統工程

第三條 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必須預留聯網埠,供同級財政、稅務、安全監察等部門進行網路聯接。

第四條、執行煤炭產量監控系統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計算機、煤礦安全及生產技術等專業知識。

第五條 、工作人員按特殊工種管理,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六條、 為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架設供電專線,安裝防雷電接地裝置等設施,確保裝置完好和傳輸資料準確。

第七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必須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應當將故障發生的時間、現象、處理結果及系統恢復時間等記錄在案。

第九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必須配備防病毒系統,實時監測網路病毒,及時更新病毒庫和客戶端防病毒軟體,並定期備份產量監測資料庫資訊,確保資料安全。

第十條、 礦井復產驗收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同時驗收和檢驗煤炭產量監控系統。

第十一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執行、維護、網路租用、裝置更新改造等費用礦井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網路平臺的設定和引數。

第十三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出現故障,在2小時內未報告當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的,從故障發生之日起至系統恢復執行之日止,按其日均產量的三倍核減其當年的核定生產能力。

日均產量=礦井年核定生產能力/330天。

核減的產量=日均產量×3×故障天數。

第十四條、人為造成煤炭產量監控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的;故意破壞、損毀、或者改變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設施,造成產量監控資料上傳中斷或者資料失真的,由公安機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