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職場>

勞動法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算

職場 閱讀(3.16W)

試用期離職的現象在實際用工關係中很常見。那麼,勞動法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算?下面一起跟小編了解下吧。

勞動法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算
  勞動法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算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里約定試用期工資。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

試用期如何辭職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法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離職有工資嗎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所以,只要勞動者付出勞動就應得到工資分配。所以試用期離職是有工資的。

試用期工資不能突破法定下限: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是選擇性下限,滿足二者之一即可;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為強制性的下限。

試用期最低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一種保障制度。它確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立了將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規定,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以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為由拒付工資的可能性。

最低工資制度是法定最低標準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勞動者本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試用期辭職不發工資怎麼辦

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針對試用期辭職工資發生勞動糾紛時,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

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