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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辭職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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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試用期不是“白用期”!關於試用期,勞動者必須知道:試用期不是法定條款,可以不經歷;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試用期的辭職工資怎麼算

  一、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互適應的時間階段。試用期的開市也是勞動關係的開市。使用人員在使用期間,應該與用人單位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合同並加以約定。

 二、試用期是強制規定的嗎?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三、試用期時間多長?

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

 四、需警惕的試用期幾大陷阱

陷阱一:只簽訂試用期合同。

1、部分用人單位只於畢業生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為3個月到6個月不等,目的是為了能在試用期內使用廉價勞動力還能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陷阱二:隨意延長試用期。

1、很多用人單位隨意延長試用期,造成畢業生無限期被試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陷阱三:工資福利差。

1、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藉口壓低畢業生工資且為落實各類相關福利;

2、《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陷阱四:強加試用期。

1、用人單位以熟悉多種崗位為由,要求畢業生在多個崗位試用,增加試用期。

2、《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陷阱五:拒交或欠交社保。

1、很多用人單位都以試用期不用交社保,過了試用期再為畢業生辦理社保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

2、事實上,一旦勞動關係建立,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勞動者一詞為理由接觸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賠償金。

陷阱六:先試用,再聘用,試用是必經環節。

試用期不是法定條款,可以不經歷。實際上,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當然也可以不約定。而且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

陷阱七:試用合格不合格,單位說了算。

考核標準必須透明化,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在使用其中,除勞動者違背勞動法的相關條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夠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