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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應該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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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是每個企業都應該支付給員工的,會計人員在做會計分錄時,應該寫入什麼會計科目?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加班費的會計科目,希望對你有幫助。

加班費應該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加班費的會計科目

加班費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發加班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月份終了,將本月應付職工薪酬進行分配:

生產工人加班:

借:生產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

車間輔助人員加班:

借:製造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銷售人員加班:

借: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管理人員加班: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加班費計算有兩種方式,一種為綜合計算工時制,它是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週期,實行這種方法的單位,在法定節假日需要向加班的員工支付300%的小時工資。週六週日加班雖可以不發加班費,但在一個月的工作時間內,員工工作小時數如果超過167.4小時,單位需就超出的小時支付150%的小時工資。員工小時工資的計算方法是用其月工資標準除以167.4小時,得到小時工資。另一種計算加班費的方法是標準工時制,也是用得最廣泛的工資計算方式,根據這種制度,員工每天工作時間若超過8小時,超出的小時應給予150%的小時工資,在週六週日加班的,如果企業不能補回同等時間的假期,便需支付200%的日工資,對於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情況,則需向員工支付300%的日工資。員工日工資計算的方式是用月工資標準除以20.92天,得到日工資標準,小時工資演算法為日工資除以8小時。在計算中使用的員工月工資標準是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工資標準,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和員工,則以每月實際發放到員工手頭的工資,即“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為準則。

基本工資主要還是基本的崗位工資。不含各種補貼及津貼。因為概念不太一樣,有的津貼可能還不工資總額,這點就不再贅述。當然,如果單位也將一些科目計入基本工資作為加班費基數的話,也不錯,這樣加班費還可以多一點。不過也要做好心理準備,因為很可能在計算缺勤工資時(病事假等),扣得也會多。

加班費=基本工資/21.75×加班比例(150%,200%,300%)×加班天數

同樣,缺勤工資=基本工資/21.75×缺勤天數。(缺勤當月實領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加班費簡介

1、基本概述

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或其他需要,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時間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加班工資)。本條肯定了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關於支付加班費的立法精神。

2、具體標準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