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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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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問題】

關於職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協議有效嗎

某職工去年簽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在到了續簽的時候,勞資雙方均有續約意願。因為職工在農村上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其他保險,所以不願意單位給自己上社會保險,於是職工想讓單位和自己簽訂勞務合同或者簽訂一份自願不上保險的協議,單位不知道如何處理此事。

【義賢律師解析】

雙方可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屬於雙方意思自治範疇。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和單位簽訂的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不能免除單位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無憂勞動法提醒您企業操作指南】

實踐中勞資雙方簽訂勞務合同不意味著雙方的關係一定會被認定為勞務關係,如果符合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存在較大的被認定為勞動關係的可能性。故如果簽訂了勞務合同,企業就應當以勞務關係來處理雙方的關係,否則可能會給企業帶來較大風險。此外實踐中常有勞動者和單位達成了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後,離職後又向單位要求補繳或者賠償的案例,其自願放棄的協議不能免除單位的法定義務,故企

業應當儘量避免和此類個人建立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