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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主送及抄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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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要是很重要的,這需要有主送和抄送,這兩者不可缺乏。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會議紀要主送及抄送內容,希望對大家有用。

會議紀要主送及抄送有哪些

  會議紀要主送及抄送篇(一)

一、概說

在會議過程中,由專門記錄人員把會議的組織情況和具體內容如實地記錄下來,就形成了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有“記”與“錄”之分。“記”又有詳記與略記之別。略記是記會議大要,會議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論。詳記則要求記錄的專案必須完備,記錄的言論必須詳 細完整。若需要留下包括上述內容的會議記錄則要靠“錄”。“錄”有筆錄、音錄和影像錄幾種,對會議記錄而言,音錄、像錄通常只是手段,最終還要將錄下的內容還原成文字。筆錄也常常要藉助音錄、像錄,以之作為記錄內容最大限度地再現會議情境的保證。

二、格式

會議記錄的格式分為記錄頭、記錄主體、審閱簽名三個部分。

記錄的內容有:

1.會議名稱;

2.會議起訖時間;

3.會議地點;

4.會議主席(主持人)

5.會議出席、列席和缺席情況;

6.會議發言會議。

7. 會議各項程式

8. 會議主席和記錄人員簽名

三、要求 會議記錄的要求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一個是速度要求,一個是真實性要求。 (一)速度要求。快速是對記錄的基本要求。 (二)真實性要求。紀實性是會議記錄的重要特徵,因此確保真實就成了對記錄稿的必然要求。 真實的內容、真實的發言者風格,但是為了表達清楚可以適當修改發言人的錯誤發音或語法缺陷以及過於羅嗦的表達。

真實性要求的具體含義是:

1.準確。不新增,不遺漏,依實而記。

2.清楚。首先是書寫要清楚,其次,記錄要有條理。

3.突出重點。

會議記錄應該突出的重點有:

(1)會議中心議題以及圍繞中心議題展開的有關活動;

(2)會議討論、爭論的焦點及其各方的主要見解;

(3)權威人士或代表人物的言論;

(4)會議開始時的定調性言論和結束前的總結性言論;

(5)會議已議決的或議而未決的事項;

(6)對會議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言論或活動。

  會議紀要主送及抄送篇(二)

1、按基本使用範圍分為:通用公文(法定公文、普通事務文書)和專用公文。

2、按行文的方向分為:上行文(請示、報告等)、下行文(決定、指示、批覆等)、平行文(函等)以及通行文(意見、會議紀要等)。

3、按公文的內在屬性分為:規範性公文(規定、條例、章程、辦法、細則等)、指令性公文(命令、指示、決定等)、指導性公文(批示、意見等)、知照性公文(通知、通報、公報、簡報等)、公佈性公文(公告、通告、佈告等)、商洽性公文(函等)、報請性公文(請示、報告等)、記錄性公文(會議紀要、大事記等)。

4、按制發機關的性質分為:黨內公文、行政公文、群眾團體公文、聯合行文等。

5、按公文辦理的時間要求分為:特急公文、緊急公文、常規公文等。

6、按機密程度分為:絕密公文、機密公文、祕密公文和普通公文。

7、按公文的規範程度和約束力分為:規範性公文和非規範性公文。

8、按公文的載體分為:傳統紙質公文和電子公文。

公文的文種及其適用範圍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文體主要有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會議紀要等13個種類。其中,決議、指示、公報、條例、規定為黨的機關公文專用,命令、公告、議案為行政機關公文專用。

1、命令(令)

命令(令)屬下行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指出:它“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命令(令)的制發主體有著嚴格的限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

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的棠委會及委員長,,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委及部長、主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大,才有權力釋出命令(令)。黨的領導機關可以和同級人民政府聯合釋出命令(令),但需以行政公文的形式出現。就法院來說,命令(令)僅適用於授予司法警-察警銜、獎勵有關人員。

2、決定

決定是黨政機關共有的一個公文文種,但就適用範圍而言,決定在行政機關比在黨的機關要廣泛得多。在黨的機關,決定“用於對重要事項做出決策和安排”,而在行政機關,決定則“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3、公告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它一般以國家各級領導機關的名義釋出,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不使用這一公文文種。但事實上,公告的使用範圍非常廣泛,已經擴大化,如法院的開庭公告、公示公告等等。

4、通告

通告“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通告與公告有相似之處,這就是都面向全社會,都是知照性的。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這種區別,一方面表現為制發的主體有受限與不受限的不同——公告是有資格限制的,而通告則是任何機關、團體和單位都可以採用的;另一方面表現為涉及的內容有重要程度的差異——公告涉及的是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而通告涉及的則是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5、通知

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通知與通告的功能相近,其最大不同在於,通知有特定的受文者,通告則無;通知有專指的約束力,通告則僅有泛指的約束力;通知與機關的經常性工作密切相關,通告則與社會事務聯絡密切,如此而已。

6、通報

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公告與通告面向整個社會,具有較強的公眾性,通知與通報則主要是面向機關,具有較強的業務性。通知與通報的適用範圍有一定的重合,但也有各自專享的“領地”,不能做人為的取捨。

7、議案

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議案有其獨具的特色,因而是公文中的重要成員。就法院來說,議案適用於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主要是法官職務任免。

8、報告

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行政機關與黨的機關均使用報告這一文種,而且適用範圍也基本相同。

9、請示

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請示與報告都屬於上行文,兩者區別在於,報告只是客觀地將有關情況彙報給上級機關,無需上級機關答覆,而請示則是將自己無權或無力處理的事項及相應的對策主張反映給上級機關,上級機關必須明確予以答覆。

  會議紀要主送及抄送篇(三)

1、標題

公文的標題是對公文內容的概括和對行文目的的揭示,因而應當準確扼要地反映公文的主要內容。公文標題中除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使用標點符號。書寫批轉、轉發、印發或貫徹上級機關發出的公文的標題,應將事由寫清楚,而不能只寫原文發文字號。下發行政法規、規章的公文標題用“釋出”,下發隸屬機關的公文標題用“批轉”,下發上級、同級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標題用“轉發”,印(轉)發“方案”、“計劃”等沒有抬頭的公文或其他資料性的`公文,標題中一般不冠原制發機關名稱,而將原制發機關名稱及成文時間在印發的原文標題下注明,並用圓括號括起來。

公文標題一般標識在紅色反線下空2行處,用2號小標宋體字居中排布。如果字數偏多,需要分行排列,分行時須注意不要把各行上下對齊排成等長,更不得將兩個字以上的詞拆開排在不同行的首尾,總之標題的排布要做到詞義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

2、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是指公文的主要接收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如果主送機關較多,則應按其性質、級別和有關規定或慣例依次排列,同性質或同級別的機關之間用頓號,不同性質或不同級別的機關之間用逗號。比如國務院對下行文,其主送機關的排

列形式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院對下行文,其主送機關排列形式一般是:“各基層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門”。

主送機關一般在標題下空1行、左側頂格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主送機關名稱後標全形冒號。如果主送機關名稱過多而使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中的主題詞之下、抄送之上,標識方法同抄送。向上級機關請示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向下級部分機關傳送的公文,如果傳送機關少,可將傳送機關名稱全部寫上,傳送機關多,可採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等辦法概寫。

3、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主體部分。正文應置於主送機關下一行,用3號仿宋體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能回行。“命令(令)”的正文置於令號下空2行的位置。正文中的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應當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註明其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用詞、用字要準確、規範,文內如果要使用非規範化簡稱,必須在首次使用全稱的同時註明簡稱,並且還要注意簡稱在同一篇公文中必須前後統一;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數和在詞、片語、成語、慣用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一般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用數字表示多層次結構序數,其標識方法為:

第一層用“一、”“二、”“三、”

第二層用“(一)”“(二)”“(三)”

第三層用“1、”“2、”“3、”

第四層用“(1)”“(2)”“(3)”

絕對不可以將層次顛倒過來,隨意使用,比如用“(一)”“(二)”“(三)”作第一層,用“一、”“二、”“三、”作第二層,等等,這是不允許的。

4、附件

附件是正文的附屬部分,是補充公文正文內容的其他公文或材料(包括圖表)。公文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的位置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附件”,後標全形冒

號和名稱。附件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公文僅二個附件的只標註其名稱,不標序號,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附件,則應在附件名稱前標明序號,序號使用阿拉伯數字,比如: 附件:(1)XXXXXX

附件:(2)XXXXXX

如果正文中已寫明附件的名稱,在正文之下可不做附件說明。附件應在公文成文日期之後,另起一頁與正文一起裝訂,並在附件左上角第二行頂格標識“附件”,有序號時還要標識序號,比如“附件1”、“附件2”等。附件的序號和名稱應與公文正文之下的附件說明一致。如果附件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文字號並在其後標識附件(或帶序號)。

需要說明的是,附件並不是每份公文都必須有的,是否附列附件,應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決定。

5、成文時間

成文時間以負責人簽發的時間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時間為準。公文成文時間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一般置於正文右下方,具體的上下位置依印章來定,左右位置由字數來定。“命令(令)”的成文時間標識在簽發人簽名章下一行右空2字處,“會議紀要”的成文時間居右頂格標識在紅色反線之上右側。

6、印章

印章指正文末尾加蓋的發文機關印章或領導同志簽名章,是發文機關對公文表示負責並標誌公文生效的憑證。公文除會議紀要、翻印件外,均應加蓋印章。應加蓋印章的公文,除用“令”釋出行政法規、規章,按照法定程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的議案和少數函件用領導同志簽名章外,均應加蓋發文機關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加蓋印章。公文所蓋的印章一定要與發文機關的名稱一致,因故需用別的印章代替時,應註明“代”字。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時間並加蓋印章。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蓋印章應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