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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結構性存款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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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存款是運用利率、匯率產品與傳統的存款業務相結合的一種創新存款。相關的會計處理怎麼做?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結構性存款的會計處理,希望對你有幫助。

關於結構性存款的會計處理

  結構性存款的會計處理

結構性存款,通常是指商業銀行在吸收客戶存款的基礎上加入一定的衍生產品結構,通過與國際、國內金融市場各類指數掛鉤,使投資者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較普通存款更高收益的產品。結構性存款掛鉤標的種類較多,常見的掛鉤標的包括境內外利率、匯率、股票、基金、商品價格指數等。

(一)結構性存款的基本會計處理原則

對於結構性存款的會計處理,證監會在《2014年上市公司年報會計監管報告》中曾提及其一般會計處理原則:

“結構性存款的分類,主要取決於存款產品說明書中的約定條款。目前公司認購、銀行發行的結構性存款,其收益可能是與某些基礎變數掛鉤,如利率、匯率、黃金價格等,此類產品應視為嵌入衍生工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公司應當將結構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工具分拆,單獨進行會計處理,但若嵌入衍生工具與存款合同在經濟特徵及風險方面存在緊密聯絡(如利率風險),或者與嵌入衍生工具類似條款的工具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義或無法單獨計量,可以將結構性存款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根據上述原則,結構性存款屬於嵌入衍生工具,應按嵌入衍生工具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數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

若企業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檔案已載明其結構性存款連同其他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企業可以將該結構性存款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如果(1)嵌入衍生工具對混合工具的現金流量沒有重大改變;或者(2)類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顯不應當從相關混合工具中分拆,則企業不應將嵌入衍生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嵌入衍生工具相關的混合工具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該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1)與主合同在經濟特徵及風險方面不存在緊密關係;

(2)與嵌入衍生工具條件相同,單獨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義。

無法在取得時或後續的資產負債表日對其進行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實務應用應關注問題

1、單獨存在的工具是否符合衍生工具的定義

實務中,在判斷嵌入衍生工具是否滿足分拆條件時,需要關注嵌入工具如果與主合同分立,單獨存在時,是否仍然滿足衍生工具的定義。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的金融工具:

“(1)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數的變動而變動,變數為非金融變數的,該變數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係;

(2)不要求初始淨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型別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淨投資;

(3)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其中,實務中容易混淆的是對特徵(1)的判斷。首先,應區分該工具的變數屬於金融變數還是非金融變數。當屬於非金融變數時,該變數不能與合同的任一方存在特定關係。例如,如果結構性存款計算利息的變數,是以存款方的某項財務指標(收入、淨利潤等)為基礎的,則該結構性存款中嵌入的工具,不滿足衍生工具的定義,不應對該結構性存款進行分拆。

2、基礎變數是否具有真實性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上述準則及證監會規定了嵌入衍生工具的一般處理原則,但是,在實務中,還需要根據結構性存款所約定的基礎變數變動是否具有真實性。當約定的基礎變數極不可能發生時,表明該基礎變數不具真實性,從而使形式上的衍生工具不具真實性。此時,根據合同經濟實質,此類結構性存款實質上和一般定期存款沒有區別,從而不需要再執行上述分拆分析,按一般定期存款的處理對此類結構性存款進行處理即可。

具體的,當結構性存款的實質是一般定期存款時,如果其短於一年,屬於流動資產性質,並且銀行對該項結構性存款提供相應的存款單/存款證明,證明該款項屬於企業賬戶存款,則企業可以將該類結構性存款作為銀行存款核算。如果銀行無法提供相應的存款單證明該款項屬於企業賬戶存款,且預計不會提前支取,則企業應將該結構性存款作為貸款和應收款項核算,並作為“其他流動資產”在報表中列報。如果期限超過一年,且預計一年內不會支取的,則應作為“其他非流動資產”列報。

  結構性存款的含義

所謂外匯結構性存款是指在普通外匯存款的基礎上嵌入某種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是各類期權),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從而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較高收益的業務產品。它是一個結合固定收益產品與選擇權組合形式的產品交易。它透過選擇權與固定收益產品間的結合,使得結構性產品的投資報酬與連線到標的關聯資產價格波動產生連動效應,可以達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本金或獲得較高投資報酬率的功能。

  結構性存款的特點

高收益

外匯結構性產品是在客戶自願承擔一定風險的前提下,實現較高投資收益的產品。一般而言,以半年期美元產品為例,其收益大概是3%以上(免稅);相對應半年期的美元存款稅前的收益是2。3750%,利息稅還得扣掉20%。

保本金

結構性存款通常是本金100%保護,客戶所承擔的風險只是利息可能發生損失,而本金不會有任何損失。

流動差

結構性存款的流動性較差,客戶在結構性存款期間不得提前支取本金。因此,客戶在投資的時候需要注意資金流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