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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證明(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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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寫過證明,肯定對各類證明都很熟悉吧,證明是可供核驗事實的憑證。那麼擬定證明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員工離職證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員工離職證明(15篇)

員工離職證明1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xx年x月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xx年x月x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年x月x日

員工離職證明2

xx,性別:x,出生於x年x月,系省市(縣)人,於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就職於本公司,在本公司服務期間無違法違紀行為,因離職,最後職務為 。

特此證明

廣東格蘭仕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

x年x月x日

員工離職證明3

茲證明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係融洽,期間曾被授予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4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於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供參考。

  沒有員工離職證明,只有離職承諾書有法律效應嗎?

有法律效果。沒有離職證明,原單位又不能或者不肯補充出具離職證明,當事人不得已,只能出具離職承諾書,該承諾書是有法律效果的。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如果單位故意刁難,可以去勞動局申訴。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員工離職證明5

XX先生自xx年 月2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xx年 0月3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20xx年0月9日

員工離職證明6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xx-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xx-xx年03月06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離職證明《員工離職證明》。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03月06日

無論員工以什麼方式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都應該為員工開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員工自動離職,那麼單位應該是按照員工曠工辭退的。那麼單位需要給員工按照事實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員工離職證明7

茲證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一職,至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係融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8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

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__年__月__日

員工離職證明9

姓名:____,男,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部_______一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一年間工作良好無不良表現。

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____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____部經理(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_公司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0

xx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1月0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1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xxx(部門)的xx(職務),於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員工離職證明12

xx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企業擔任________(企業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企業名稱(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3

茲證明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場開發部 職員,在職時間為20____________年01月01日至20____________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4

系我公司部員工,於 20xx 年x月x日提出離職申請,經公司領導同意,於2xx 年x月x日辦理完全部離職手續,於20xx年x月x日正式離開本公司。

特此證明。

單位公章

20xx 年x月x日

員工離職證明15

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部門)的xx職務,由於xxx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