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證明>

上海環保證明

證明 閱讀(2.03W)

關於上報上海市地方環境保護標準情況核實結果的報告

上海環保證明

環境保護部:

根據你部《關於請核實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情況的函》(環辦函〔2015〕29號)以及上海市政府辦公廳相關批示要求,我局對本市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進行了核對。本市沒有制定過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現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7項,均向環境保護部備案。環辦〔2015〕29號附件列出的上海市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名稱、標準編號等內容正確。

特此報告。

附件:現行上海市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名單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標準 核實 報告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環境保護是我國基本國策。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四條本市環境保護工作的原則:

(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二)資源利用與保護相結合;

(三)汙染者承擔治理和損害補償責任;

(四)統一監督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

(五)專業管理與公眾參與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單位應當重視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加強環境保護輿-論監督,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六條公民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一切單位和個人對汙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改善環境以及實施本條例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每屆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規劃制定環境保護任期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實行環境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保護工作以及環境保護任期目標實施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本轄區環境保護工作,並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街道辦事處根據區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本地區環境保護工作。

第九條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業務上同時受市環保局的領導。

第十條市環保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在本市的貫徹實施,並對區、縣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編制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區(縣)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三)制定市環境保護的規範、標準和汙染防治對策;

(四)參與市重大建設專案的決策和對大型建設專案、特殊工程、特定區域、特定汙染物進行直接監督管理;

(五)確定汙染物總量控制的區域和指標;

(六)組織全市環境監測,調查處理重大汙染事故和糾紛;

(七)組織環境科學和重大環境專案的研究,推廣環境保護的先進經驗和技術,發展環境保護產業,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十一條區、縣環保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在本轄區的貫徹實施;

(二)編制本轄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

(三)落實本轄區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並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區域環境質量調查,對汙染源進行監測並督促治理;

(五)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和推廣環境保護先進技術;

(六)調查處理汙染事故和糾紛。

第十二條公安、交通、鐵道、民航、海洋管理部門和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及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土地、農業、園林、環衛、水利、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和區、縣環保局實施本條例。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市和區、縣環保局編制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級環保局備案。

第十四條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海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分類劃定環境功能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十五條編制環境保護規劃或者建設可能對環境造成汙染的大中型專案和特定專案,應當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制定本市環境綜合整治的目標和措施,並落實到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督促實施。

第十七條本市工業佈局根據城市(鄉鎮)規劃、產業結構以及生態保護的要求做到:

(一)中央商務區不得新建工業生產專案,現有的必須搬遷;

(二)中心城區不得新建、擴建有汙染的工業生產專案,現有的`應當調整或者搬遷;

(三)新建工業專案應當安排在規劃確定的工業區內,汙染物集中處理;

(四)造紙、電鍍、皮革、印染以及其他汙染嚴重的工業專案,必須安排在限定的區域內。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城市的供水、排水、汙水處理、固體廢物集中處理、燃氣化、集中供熱系統、綠化、環境衛生和河道汙染治理及其他環境設施的資金投入,並保證日常維護管理經費。

第十九條城市開發區建設應當根據生態城市的要求,嚴格功能區劃,合理安排產業結構,控制建築密度,依法確保綠地面積。

城市開發區應當建造集中供熱系統和汙染物處理處置設施及收集輸送系統,其環境質量標準嚴於其他地區。

第二十條除已劃定的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外,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長江以及規劃確定的飲用水源劃定保護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城鄉居民的飲用水源保護區。

飲用水源保護區應當確定水質改善目標,並且禁止或者限制可能汙染水源的行為。

跨區、縣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生態區域,珍息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佈區域,水源涵養區域,以及人文遺蹟、古樹名木的保護。

崇明東灘候鳥保護區、金山三島海洋自然保護區、澱山湖水源保護區、佘山風景區、橫沙國家級旅遊區以及規劃確定其他需要特定保護的區域,禁止建設汙染環境的專案;已建成的,必須達到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搬遷。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止土壤汙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土地鹽漬化等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保護和河道管理,禁止向河道直接排放汙染物和傾倒廢棄物。

開發利用土地、水、礦產、漁業、野生生物等自然資源,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資源損害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向海洋排放汙染物、傾倒廢棄物或者進行海岸工程建設、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上運輸和灘塗拆船等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