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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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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檔案。其主管機關是市國土房管局,證書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製、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證書。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如該房屋已建成,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購房者如需調查房屋的建築質量,還可查驗房地產商的《工程驗收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㈡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㈢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㈣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國務院令第248號《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㈡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㈢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㈣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建設部令第131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 核發程式

一、行政許可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的條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條件

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㈡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㈢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請材料目錄

1、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2、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證件;

4、工程施工合同及關於施工進度的說明;

5、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交付使用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後的物業管理等內容,並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

6、住宅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及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7、房屋交付驗收辦法。

四、行政許可程式

1、申請人向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

2、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材料上報縣建設局。

3、建設局進行稽核和現場查勘,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於許可的,於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書。

五、行政許可時限

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㈡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㈢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行政許可的數量

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