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證明>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證明 閱讀(1.22W)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是委託方申報辦理退稅的重要憑證之一,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和外貿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受託企業須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交委託企業回其所在地申報辦理退稅。代理出口業務一律在委託方辦理有關退稅事宜。

出口企業申請辦理《代理出口證明》應據實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

2、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

3、出口發票原件及影印件;

4、代理出口合同協議影印件;

5、委託方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須加蓋委託方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

6、委託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影印件,須加蓋委託方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

7、委託方退稅登記證(副本)影印件,須加蓋委託方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

8、企業申請報告;

9、電子資料申報軟盤;

10、《代理出口證明申請表》(加蓋受託方企業公章);

11、退稅機關要求的其它資料。

出口企業須在所有影印件上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

出口企業應將所有資料影印件單獨裝訂成冊,交退稅機關留存。

2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影印件(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協議規定由委託方收匯核銷的除外

3.出口發票影印件

4.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原件、影印件

5.委託方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6. 載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資訊的電子資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後,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准後,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稽核

(1)審查出口企業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的影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影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企業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稽核《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稽核委託方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識別號是否與申報資料一致。

(5)重點稽核單證收齊標誌已經作了設定的資料是否附有核銷單;

(6)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

(7)紙質資料符合要求的,將《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有關資訊準確錄入(或讀入)出口退稅稽核系統稽核。

2.核准

稽核通過的,打傭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簽署稽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一份給申請人。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