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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機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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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司法鑑定機構章程

第一條 根據《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入管理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機構的宗旨是:發展司法鑑定事業,通過面向社會提供司法鑑定服務,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仲裁等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司法公正。

第三條 本機構是經廣東省司法廳核准登記成立的實行自主執業,自我發展,自收自支,自我約束機制的組織機構。

本機構的名稱是:××××××司法鑑定所(中心)

本機構住所地為:××市××路〈街〉×號。

第四條 本機構的業務範圍以省司法廳核准登記時確定的為準,超過核准範圍以外的司法鑑定業務本機構不予受理。

第五條 本機構全部司法鑑定活動依法進行,並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對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公民或其他組織司法鑑定的委託,由本機構統一接受,依法收取費用。司法鑑定人或行政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本機構對經濟困難的委託人(自然人)可以減收部分費用。

第七條 本機構司法鑑定人實行迴避、保密、時限和錯鑑追究制度。

本機構根據業務活動、行政管理的實際,依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執行機制。

第八條 本機構接受司法鑑定機構登記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監督與指導。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機構實行司法鑑定人會議制度,民主管理本機構重大事務。

第十條 司法鑑定人會議由全體執業司法鑑定人(不含臨時專聘司法鑑定人)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機構章程;

(二)制定本機構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制定本機構管理制度;

(四)選舉、罷免本機構主任;

(五)審計本機構工作報告;

(六)審計本機構年度財務預算及決算,批准重大財務開支專案;

(七)審議對本機構人員的聘用、解聘、獎勵、處分及錯鑑的追償責任;

(八)決定本機構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的分配方式;

(九)其他需要提請審議的事項。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人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主任或三分之一執業司法鑑定人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司法鑑定人會議由主任主持召開或經主任授權由副主任主持召開。

第十二條 執業司法鑑定人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執業司法鑑定人參加方能召開,會議的決議由參加會議的鑑定人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方能生效。

每次會議的與會人員、決議內容等,應當記錄在案,以備查用。

第十三條 本機構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對外承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和責任。

主任對司法鑑定人會議負責,向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本機構設副主任人1至2人,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四條 主任由組建單位推舉或執業司法鑑定人三人以上提名,經司法鑑定人會議選舉產生(可以設延長任期的規定)。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經司法鑑定人會議批准。

第十五條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機構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務;

(二)召集和主持司法鑑定人會議;

(三)組織實施司法鑑定人會議的決議、決定;

(四)代表本機構與聘用或解聘人員簽訂聘用或解聘合同;

(五)對聘用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年度考核;

(六)批准一般性財務開支;

(七)在特殊情況下,重大事項有臨時決定權,但必須向下次司法鑑定人會議報告;

(八)司法鑑定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本機構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事務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三章 人事與勞動管理

第十七條 本機構執業司法鑑定人及行政輔助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司法鑑定人會議決定或授權主任決定。

第十八條 執業司法鑑定人聘用期限為×年。行政輔助人員聘用期為×年。

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聘用執業司法鑑定人必須具備鑑定人資格並取得執業證書。

本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按有關管理規定增加聘用執業司法鑑定人。

第二十條 本機構執業司法鑑定人享有《司法鑑定入管理辦法》規定的權利,並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本機構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後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司法鑑定人會議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鑑,嚴重損害本機構聲譽;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本機構遭受較大經濟損失;

(三)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司法鑑定人義務受到處分或懲戒的;

(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五)違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責任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聘用的司法鑑定人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提成比例由執業人會議決定。

行政輔助人員採攘×××工資形式。

本機構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

本機構人員依法應當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由本機構代扣代繳。

第二十四條 本機構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為聘用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交納應由本機構承擔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 本機構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費用用於集體福利事業,提取的比例、開支的專案、範圍由司法鑑定人會議按有關規定決議。

第四章 財務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機構按有關規定建立財會制度,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議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範管理財務收支。

第二十七條 本機構每年度制定財務預算,經司法鑑定人會議批准後執行。每年度進行財政決算,決算情況提交司法鑑定人會議審議。

本機構的財務管理情況接受司法鑑定機構登記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機構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或隨意轉移、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機構的收入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鑑定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儀器裝置等固定性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規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第三十條 本機構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主任批准後報銷。

第三十一條 本機構經費的結餘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費用或基金,以保障本機構的持續發展:

(一)×%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