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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損失鑑定有哪些正確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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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火災的時候,我們如何鑑定自己所承受到的損失程度?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火災損失鑑定方法,以供參閱。

火災損失鑑定有哪些正確的處理方法

  火災損失鑑定方法

根據最近釋出施行的公安部第 108 號令《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今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確定火災財產損失情況時,可以根據需要委託依法設立的價格鑑證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鑑定。

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就火災損失價格鑑定下文前,對火災損失鑑定的探討。

背景:最近,我們接到因家用電器質量問題引起的火災當事人來對一年前的火災損失進行價格鑑定,鑑定的目的是與廠方協商(或訴訟)賠償。1、當事人持本地消防大隊的委託書(委託內容主要是:請你單位對XX村XX家2005年1月X日火災損失進行價格鑑定);2、當事人單方委託。

我們認為:1、消防大隊的委託必須有明確的鑑定標的,只委託我們對火災損失一宗進行價格鑑定,我們不能受理。如消防大隊委託,列出詳細的鑑定清單,我們應當受理。2、當事人單方委託,根據認證的目的,我們應慎重受理,因當事人對自己的損失委託,自己願意寫多少寫多少,從當事人自己列的清單看,我們認為不太符合當地的實際,一般農村家庭,價值上萬元的電腦2臺,一套沙發近兩萬,服裝150餘套。3、可雙方當事人委託,我們出具價格認證結論書,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對委託認證標的達成一致,目前看不太可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火災事故調查的主要任務是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火災事故調查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火災統計程式規定》對火災損失的認定程式、方式、核定方法等作出規定。

摘要:日前,廣西寧明縣海淵鎮十八村村民農某困燒甘蔗葉不慎.將村民黃某的芒果樹燒傷,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而訴請法律。縣消防火隊動之咀情,曉之以理,說服雙方同意委託縣價格認證中心進行火災損失鑑定,使糾紛很快得到解決,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明顯成效。這標誌寧明縣在廣西崇左市率先成功引入火災核定中介服務。

摘要:今年6月.成都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受理了一起火災財產損失鑑定。事件的起因是某市政工程公司在進行道路施工中挖爆了天然氣管道.導致附近A、B兩家汽配店起火燃燒,其中A汽配店全部燒燬。另一家B汽配店部分燒燬,雙方當事人在賠償損失額大小上產生了分歧。通過公安消防部門的介紹,雙方當事人到我中心共同委託對其損失作出評估。

  火災事故的型別性質與調查處理及法律責任

1、火災型別及事故性質

火災型別眾多,根據不同的需要,通常按照火災的燃燒物、起火原因、損失程度、發生的地點場所等不同情況進行分類。

按照燃燒物件分類。火災分為:A類火災—固體物質火災;B類火災—液體或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C類火災—氣體火災;D類火災—金屬火災;E類火災—帶電火災;F類火災—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火災。

按照起火原因分類。火災分為:① 放火;② 違反電氣安裝及使用安全規定;③ 違反安全操作規定;④ 生活用火不慎;⑤ 吸菸;⑥ 玩火;⑦ 自燃;⑧ 自然災害;⑨ 其他原因。

按照損失程度分類。火災分為:① 特別重大火災;② 重大火災;③ 較大火災;④一般火災。

……………

火災事故性質即責任事故與非責任事故。從起火原因分類中可以判定,除了自然災害、自燃等非人為因素引起之外,其餘火災均是人為事故,是行為人基於過錯而實施的行為造成的。無論是主觀故意縱火的放火案還是非故意的過失引起的失火案,其行為一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侵犯了國家、集體及個人所有的財產權利,且其危害程度及情節達到相關法律規定的標準,就符合了違法或者犯法行為的成立條件,構成了不同的違法行為名稱或者犯罪罪名,同時具有了相應的違法或者犯法的性質,本文把這類人為因素引起的火災事故稱之為火災責任事故。

2、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第108號令),火災事故調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同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其主要任務是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處理事故、總結火災教訓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程式一般包括勘驗現場、檢驗鑑定、查明原因、確定責任、統計損失、追究責任等內容。

火災事故調查程式中,檢驗鑑定、統計損失是公安消防機構的主要工作。檢驗鑑定任務是進行勘驗現場提取痕跡、物品及屍體檢驗,通過技術鑑定以此確定火災起因和人員死因,檢驗鑑定結論是確定事故責任的依據。統計損失是按照規定的行業標準和統計方法,對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如實統計,以此確定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危害程度。通常方法是由受損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時限內向消防機構如實申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並附有效證明材料,消防機構如實統計。

根據火災事故的不同型別、性質責任等情況,不同的辦案機關在火災處理中有各自的分工職責。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明確了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下列情況的調查處理:① 涉嫌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公安消防機構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立案偵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辦理。② 涉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公安消防機構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調查處理;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③ 應當給予處分的,移交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涉及縱火嫌疑的、或有人員死亡的火災,發生於國家機關、電(電視)臺、學校醫院、文物保護單位、交通樞紐等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火災責任事故,消防機構應報告公安機關通知公安刑偵部門介入參加事故的調查辦理。這類事故由於當事人行為的性質特徵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屬於刑事案件範疇,通常由公安刑偵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3、火災責任事故的法律後果

我國法律規定將不同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的違法行為分為行政違法、民事違法和刑事違法。鑑於火災責任事故是由當事人過錯行為造成的,有的違反了《消防法》規定的預防、撲救火災的義務,有的侵犯了受法律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權利,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和刑偵等法律責任。

⑴ 火災事故的行政責任。《消防法》規定了有關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救火滅火以及法律責任等,明確了單位及個人應履行的消防義務,以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即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單位及責任人實施行政處罰及行政處分。日常生產和生活中,一般對違法性質、危害程度以及情節影響較輕微的火災責任事故由相關的行政法調整。

⑵ 火災事故的刑事責任。《刑法》分則中對放火罪、失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規定,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一旦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的,其違法性質、危害程度及情節達到《刑法》的規定,應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分則對不同罪名的量刑標準作了具體的規定。火災責任事故中涉及的刑法罪名有:放火罪(114、115條)、失火罪(115條)、重大責任事故罪(134條)、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罪(397條)、消防責任事故罪(139條)、危險物品肇事罪(136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產品罪(146條)等。

⑶ 火災事故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應但承擔民事責任”。火災責任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實質是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其後果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火災事故中的民事責任主要是賠償財產損失,或者對損壞財產進行修理重作更換,以及消除危險等。

誠然,國家運用行政、刑事法律手段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通過懲戒責任者和教育警示社會公眾的方式,旨在減少和杜絕危害行為的發生。但是,僅對責任人實施人身制裁或者有限的財產處罰並未有效解決事故造成的社會問題(即受害人蒙受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保護問題),也未實現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目標。因此,通過《民法》來調整民事侵權以及解決財產賠償問題,《刑法》也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作為刑罰種類之一,對責任人追索相應的民事責任是實現公平的主要途徑。

綜上所述,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與涉案財物價格鑑定有一定聯絡,明確火災事故的型別性質、法律責任、調查處理以及辦案機關,是開展好火災事故直接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的基礎。

  火災責任事故直接財產損失價格鑑定

1、火災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的委託主體及鑑定目的

根據火災型別性質、調查處理、法律責任及辦案機關等不同情況,火災財產損失鑑定有不同的委託主體。

涉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或涉嫌失火罪、或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的火災,由公安消防機構委託依法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進行財產損失價值鑑定;

涉嫌放火罪、或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的火災,由公安刑偵部門委託價格認證機構進行財產損失價值鑑定;

發生在重要公共部門、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嚴重、且社會影響巨大的重特大火災事故,專門成立的國務院或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也是委託主體之一;

涉及民事侵權的火災事故,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訴訟案件中也可委託價格鑑證機構對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價值進行鑑定。

不同的辦案機關的委託目的是要求對火災造成的價值不明、或價格爭議的直接財產損失價格進行鑑定,以此確定財產損失規模或危害程度,作為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行政、刑事責任的依據。涉及民事侵權案則作為事故責任方財產賠償的依據。

2、火災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的依據

(1)火災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的工作依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第108號令)第二十三條“公安消防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託依法設立的價格鑑證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鑑定”;第二十八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受損單位和個人的申報、依法設立的價格鑑證機構出具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鑑定意見以及調查核實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如實統計。”該《規定》是由公安部獨家制定頒佈,其中涉及價格鑑定的相關內容未徵求國家發改委有關部門的意見,諸如火災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的目的要求、程式步驟、鑑定作用等均未明確。《規定》明確“消防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託鑑證機構……。”並非“應該或者必須委託鑑證機構……。”嚴格地講,該《規定》並非是我們開展此項業務的工作依據。

鑑於國家發改委層面迄今尚未出臺全國統一的火災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的辦法規定。本人認為,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關於扣押追繳沒收及收繳財物價格鑑定管理的補充通知》(發改廳[2008]1392號)是各級價格認證機構開展火災責任事故直接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的工作依據,該《通知》中明確:“各司法、行政執法機關在辦理各自管轄刑事案件中,涉及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需要對涉案財物或標的進行價格鑑定的,辦案機關應委託同級政府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鑑定機構進行價格鑑定。政府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鑑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物或標的進行價格鑑定。” 火災責任事故直接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符合上述內容要求。

(2)火災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的操作依據

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迄今尚未制定火災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公安部制定的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B185-1998《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是目前在用的技術標準,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雖然該標準中部分計算方法和口徑與涉案價格鑑定相關內容較為一致,但是在燒損率等級、低值易耗品等方面有較大差異。嚴格地講,該方法並非是開展此項鑑定業務的操作依據。

本人認為,在本系統目前尚無統一的`鑑定辦法和操作規程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有限度、有選擇的適用GB185-1998《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並根據火災具體情況及實際需要,選用相關的涉案價格鑑定技術規程,同時可以對GB185-1998《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3、火災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鑑定標的

(1)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與直接財產損失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第108號令)中提及了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和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兩個概念。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具體為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毀(壞)價值、人員傷亡支出費用、現場清理和善後處置費用。直接財產損失是指火災中直接被燒燬(損)、煙燻、輻射和滅火中破拆、碰撞、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汙染等造成的財產損失。兩者有所區別,前者的涉及內容範圍寬泛、數值更大,除了直接財產損失還包括醫療護理、喪葬撫卹等人員傷亡支出費用,以及現場清理及善後安置救助費用。

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和費用。

需要明確的是,價格認證機構只受理火災責任事故直接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直接經濟損失中有關人員傷亡、善後安置等損失應有消防或其他職能部門負責。另外,火災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也不屬於價格鑑定範圍。

(2)火災事故直接財產損失標的的委託確認

委託標的內容狀況的詳盡明瞭是價格鑑定的首要條件。《價格鑑定行為規範2010年版》規定委託方必須提交書面委託書,除了載明目的要求等內容外,還應詳盡載明標的品牌型號、規格等級、材質數量及實際狀況,有實物的還須提供實物標的以備勘驗。認證機構應進行稽核對符合要求則予以受理,不符要求則不予受理。在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格鑑定中,同樣要求委託方明確鑑定目的和標的物詳情。然而,現實情況是火災財產物品和憑證資料的燒燬和滅失,當事人和消防部門也無法提供詳盡的毀損財物明細及憑證資料。標的物的不明或不確定性是火災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的難點之一,也是此類價格鑑定中必須解決的問題。

對此,本人認為要考慮火災事故的特殊性,不應墨守陳規,一味要求委託方提供詳盡的鑑定標的。而應實事求是,堅持工作原則與靈活變通相結合,既科學合理,又謹慎穩妥地解決財物舉證問題。價格認證機構可以結合自身經驗和業務專長,積極幫助或者共同參與委託標的內容的確定。根據火災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當事人申報,現場勘驗、殘骸痕跡鑑定推斷,編制數學模型和資料樣本等方式來解決受損財產的舉證和確認問題。比如,11.15火災事故中起火大樓96.4%住戶受災,90%的過火住戶室內財物基本燒燬。由於受損財物品類繁雜,一些家庭中已滅失和無法確認的個性化、特殊物品更增添了舉證的複雜性。加上現場勘驗的難度及效果有限,一家一戶財產損失的確定方式不可實現。針對實際情況,我們採取勘驗資料結合統計資料以此確定財產狀況,即對部分燒損家庭實地勘驗取得財物資料資料,同時根據受災戶家庭人數、住房條件和經濟狀況,運用官方統計資料,按上海市統計年鑑2010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年末耐用消費品擁有量等資料資料編制家庭財產樣本,通過勘驗資料和樣本資料的比對、分析和調整,以此確定居民家庭財產狀況。同時明確受災單位、家庭中滅失的、無法確認的個性化和特殊物品不列入鑑定範圍。

需要強調的是,無論何種方式確定的火災損失財產,其損失範圍、損失數量、損失程度須經委託方的確認簽章。涉及民事侵權案件,原告是具體損失財產舉證的責任方,法院應對原告所提損失範圍進行開庭質證確認,並在價格鑑定委託書中一一載明。

4、火災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鑑定方法和口徑

火災財產價格鑑定實質是確定財產損失(壞)價值。通常選用的方法是:重置成本法、修復費用法、市場法和專家諮詢法。

價格鑑定口徑主要是:

1、被燒燬財物(不可修復)損失價值數額,鑑定價格是確定財物被燒燬前的實際價格。鑑定價格(毀壞價值)=毀損前的實際價值=重置成本×綜合成新率—損壞後價值(殘值)。

2、被燒損、煙燻或者被破拆、碰撞、水漬的財物(可修復、清理還原的)損失價值數額,鑑定價格是確定此類財物修復清理恢復至原有效能狀況所需的各項合理費用。鑑定價格(損壞價值)=調換材料價格×綜合成新率+輔料價格+工時費+其他費用-殘值。

需要注意的是:(1)修復費用大於損壞前實際價值的,鑑定價格以損壞前實際價值認定。(2)修復費用小於損壞前實際價值的,鑑定價格以修復費用認定。(3)比較修復前後技術性能指標差異(提升或降低)對價值的影響,進行適當調整及相關說明。

三、火災責任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鑑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區分火災財產損失統計與直接財產損失價格鑑定

火災財產損失統計的實施主體是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依據是《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統計口徑是按照GB185-1998《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程式方法是消防機構在受損單位和個人申報財產損失、或者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火災財產損失鑑定意見的基礎上如實統計;統計內容是火災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統計作用一是揭示火災發展規律,二是確定損失規模,作為立案以及處罰責任人的依據。火災財產損失統計是《消防法》賦予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定職責,是火災事故調查重要任務之一,屬於消防行政工作。

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的實施主體是各級政府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工作依據是國家發改委等五部委《關於扣押追繳沒收及收繳財物價格鑑定管理的補充通知》(發改廳[2008]1392號);操作依據是《價格鑑定行為規範2010版》、GB185-1998《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其他價格鑑定技術規範等;程式方法是按照《價格鑑定行為規範2010版》規定程式,選用成本法、市場法、專家諮詢法、價值價格法等進行價格鑑定;鑑定內容是火災責任事故中涉及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直接財產損失;鑑定作用作為追究火災事故責任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的依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格鑑定是《價格法》、《價格管理條例》賦予價格管理部門“處理、調解價格爭議”的職責,行使行政價格裁定的職能。

綜上所述,兩者在目的用途、財產舉證、法律依據、計算口徑、資料精度等方面存在差異。價格鑑定與損失統計比較,在程式操作上更加規範,在計算口徑上更加嚴謹,在資料處理上更加精確。

2、明確火災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目的及受理範圍

我國是火災事故頻發的國家,據網上訊息,今年上半年全國發生各類火災8.39萬起。另據上海統計年鑑記載:2006—2010年上海地區累計火災2.4萬起,平均4800起/年,死亡人數61人/年,直接經濟損失9280萬元/年。可見,價格認證機構不可能受理所有火災財產損失價格鑑定業務。

本人認為,應結合機構職能,根據火災型別性質、調查處理、法律責任以及目的要求等情況有選擇的受理。消防機構確定為人為責任事故的,將追究責任人行政、刑事責任的火災財產損失鑑定屬於價格認證機構的職責範圍,可以受理。其他諸如自然災害、非人為責任事故的(不屬於行政、刑事範疇)等火災財產損失鑑定則不予受理。另外,對於民事侵權案件,客觀上由於火災財產損失複雜,各方利益糾葛矛盾尖銳,主觀上操作技術規程的缺乏,專業技能的不足,鑑定結論往往會受到多方責疑。加上各地認證機構行政或半行政化的身份,在目前社會誠信缺失、信任危機的情況下,稍有疏忽和不慎,認證機構就會處於風口浪尖,因此,此種業務不受理為宜。

3、注重事前準備以及鑑定工作的參與範圍

重視前期準備工作。鑑於火災責任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的複雜性和疑難性,認真做好事前各項準備至關重要,具體工作包括:多渠道的全面瞭解火災性質、事故責任及財產損失等情況;與辦案機關密切溝通,明確委託目的,確定鑑定標的,統一工作口徑,相互協調配合;制訂完善的工作方案,選定精幹的鑑證人員,配備必要的勘驗器材等等。充分細緻的準備工作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謂“兵馬未到,糧草先行”。

價格鑑定有的方矢參與。在目前認證機構人員數量不足、專業技能有限的情況下,應堅持有重點、有限度地參與火災財產損失價格鑑定,切忌包攬全部、事必躬親。採取消防部門牽頭,各類專業機構參與,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方式無疑是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對一起損失財物繁雜、專業性強,情況複雜的火災事故,價格認證機構應根據自身人員及技術專長等情況,承擔力所能及的部分,不做力不勝任的事情,儘量降低工作難度和減少責任風險。比如,11.15火災事故涉及固定資產中的起火建築(不動產)、施工專案和機動車輛的直接損失,均由其他專業機構負責評估。市價格認證中心僅受理對居民、商鋪單位室內直接財產損失的價格鑑定。

4、力求價格鑑定結論內容表述的完整性

價格鑑定結論書作為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價格證明文書,是價格鑑定活動的最終成果,應完整地反映價格鑑定所涉及的事實、過程和結論。由於火災財產損失的特殊性,價格鑑定會受到多種客觀因素的限制,工作條件不完全具備。因此,不能完全按照既成的規程要求進行,鑑定結論往往成立於某些變通和假設前提條件。本人認為這些特定情況應在結論書中詳細地說明。比如,11.15火災財產損失價格鑑定中,我們重視鑑定結論內容表述的完整性,關於鑑定標的確認的表述:以現場勘查資料與編制居民家庭財產樣本資料的比對調整作為鑑定標的;僅考慮共同性和普遍性的居民家庭財產;未對已滅失的貴重、特殊物品損失進行價格鑑定;經現場勘查和情況瞭解,居民家庭存在一定數量的貴重、特殊物品損失。關於鑑定標的狀況的確定的表述:因損失財產在火災前的真實狀況無法勘驗,本次價格鑑定假設火災前鑑定標的綜合成新率與理論值計算的成新率一致。關於鑑定結論的適用範圍的說明:本價格鑑定結論適用於本案刑事訴訟,不作為民事財產賠償的依據,本案涉及民事財產賠償,建議按規定另行委託專業機構予以價格評估。

鑑定內容的完整表述,從而保證鑑定結論的全面性和真實性,同時也有助於委託方正確理解和使用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