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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鑑定什麼時候才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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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鑑定是很講規範的,什麼時候做什麼時候不做是講時機的。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傷情鑑定什麼時候做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傷情鑑定什麼時候才可以做

  傷情鑑定事例

首先是到當地派出所報案,由當地派出所出具鑑定申請書,然後可以作法醫鑑定。一般是在病情穩定後,就可以做。這樣的情況,一般需要當地派出所許可,所以可以向派出所辦案民警聯絡。

我5月20號從單位坐車回家發生交通事故,醫生鑑定是左腿脛腓骨骨折,做了骨折內固定手術(內附鋼板)(一年左右去鋼板),6月份我已做了工傷認定(6月下了認定書)。現在我在家還沒上班,醫生囑咐我還是拄著柺杖走路,等下個月才能不用柺杖走路,請問我現在算不算醫療期結束或者是傷情穩定?我這種情況到底什麼時候做工傷傷殘鑑定?假如現在做傷殘鑑定有沒有超過期限?

謝謝!我去香洲區勞動局問過,工作人員說我要一年左右取出鋼板後才能做傷殘鑑定。但按《工傷保險條例》傷情穩定後一個月內就做傷殘鑑定,那請問我這種情況什麼時候算傷情穩定呢?到底是一年後取出鋼板做呢還是傷情穩定了就可以做?其實我是怕按勞動局說的過了實效我不能做傷殘鑑定,那樣我就享受不了工傷待遇了。請好心律師幫我解除我的困惑,非常感謝!!!

我不知道你是站在受害者還是施害者的角度,從上述文字描述來看,你是站在施害者的角度。首先,關於第一個問題,傷情鑑定與是否立案無必然關係。但該案立案標準為是否構成輕傷,如構成輕傷,將進入刑事程式,但當事人原諒的情況下也可以作為民事調解結案。其次,如構成輕傷以上,必定會進入刑事程式,該案將可能不能調解。

總之,只要雙方同意協商,可就相關部門作鑑定,也可不通過鑑定,雙方協商賠償金額結案。

如果是作傷殘等級鑑定的話,工傷事故發生可能構成傷殘,所以,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一般要求待工傷職工傷情穩定後,就可以到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為工傷職工申請傷殘等級鑑定。醫療上一般認為在治療三個月後,屬於穩定需要的最低時間,所以傷殘鑑定至少要在工傷治療三個月之後做,如果有的'傷殘治療沒有結束,或達不到穩定,還需要繼續順延做傷殘鑑定的時間才合法、合理、合適

  哪些情形需要傷情鑑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74、75條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鑑定由法醫進行。

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鑑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鑑定的;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傷情鑑定所需的時間和流程

傷情鑑定有什麼實際意義

傷情鑑定的結果,直接關係到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根據損傷的程度,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

如果致人輕微傷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治安拘留、警告和罰款。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理損失。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