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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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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學期中,我們集中學習了《國際私法》。通過老師的講解和自學,我對這門學科的有關知識有了一定的認識。國際私法產生之初,是產生於各國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亞民法典、1794年的普魯士民法典、1804年法國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對國際私法的內容做了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國際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廣泛的規定於各種民商法典中,並向法典化方向推進。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學科的重點在於它的理論部分,體現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內容。具體而言,國際私法的學說史、衝突規範的結構與型別、準據法的確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內容又是這四章的重點。從第五章開始,屬於國際私法的分論部分,主要解決各種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所以每一章關於法律適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國際私法在世界範圍內是公認的一個獨立的法律學科,它主要解決涉外民事關係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各國在國際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別,主要有三種方式:法典式、專章專編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國是通過法典的形式來規定國際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國將國際私法的內容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據法、繼承法、智慧財產權法等法律中都有國際私法的有關規定。嚴格來講,說國際私法只是規定在民法通則中,是不全面的。各國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規定國際私法的情況。

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係為調整物件,以確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為前提,以解決法律衝突為核心,由外國人民事地位規範、衝突規範、統一實體規範和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式規範所組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簡言之,國際私法就是解決法律衝突問題的法律部門。無論以衝突規範調整也好,統一實體規範調整也好,都是為了解決法律衝突問題。

國際私法的客體主要是法律事實,包括位於外國的物、發生在外國的事等等。國際私法調整的物件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係,這種民事關係指涉外的財產關係以及與涉外財產關係有關的人身關係。這種涉外民事關係具有下列特徵:一是涉外性,包括三個方面:主體涉外,指民事關係主體一方是外國人;客體涉外,指涉外民事關係的客體位於外國;內容涉外,指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或稱作涉外民事關係的權利與內容發生在國外。二是廣泛性,指涉外民事關係不僅指一般意義上的民事關係,例如涉外婚姻關係,涉外繼承關係等,還包括涉外的貨物買賣,貨物運輸,貨物保險,貨款支付,國際投資等經濟關係。三是國際性,涉外民事關係是通過不同國家自然人、法人之間的經濟、民事關係體現出來的,這種關係表面上現表為自然人法人之間的關係,實質上這種民事關係是由國家之間的關係決定的。國家的對外政策,國家和國家之間的政治關係、經濟關係直接影響不同國家之間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民事關係。

國際私法“禁止反言原則”是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當事人之間在簽訂合同時所做的承諾,以後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則”出自於英國的“判例法”,後為美國所接受並予以發展,現在英美法系國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對這一原則做了規定。大陸法系國家雖然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這一原則,但大陸法系國家在立法中所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則”的合理因素,有的國家把“禁止反言原則”作為國際慣例來適用。

單邊衝突規範是指衝突規範的系屬直接指明涉外民事關係只適用內國法或者只適用某一特定的外國法。而雙邊衝突規範指的是指衝突規範的系屬並不指明涉外民事關係適用內國法,或者適用外國法,而是指出一個客觀標誌或提出一個法律使用原則,根據這一客觀標誌或法律適用原則,結合涉外民事關係的事實情況,確定涉外民事關係應該適用內國法,還是適用外國法。舉一個雙邊衝突規範的例子: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這裡面的系屬:侵權行為地法律,可以是內國法,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外國法。所以,可以分解為兩個系屬分別為內國法和一個特定外國法的單邊衝突規範。

法律是以社會關係為調整物件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為調整物件的,可以適用於涉外婚姻關係、涉外繼承關係、涉外侵權關係、涉外合同關係、涉外買賣關係、運輸關係、保險關係、支付關係、投資關係等等。

我國入世之後,涉外民事關係將會在我國各個領域普遍展開,充斥著我們的日常生活,就像我們現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規、上學要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一樣,所以說,跟現實生活是緊密相連的,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