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1.統一領導:“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2.分級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具體會計行政管理職能
1.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
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標準規範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是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一項“最基本”的職能。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制定許可權:
(1)國務院“財政部門” →“制定並公佈”
(2)“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稽核批准”
(3)“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制定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2.會計市場管理
包括:會計市場準入管理、執行管理、退出管理
(1)准入管理:財政部門對“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取得”及“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等所進行的條件設定。
(2)執行管理:財政部門對獲准進入會計市場的機構和人員,是否遵守各項法律法規,依據相關準則、制度和規範執行業務的過程及結果所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注意】對於獲准進入會計市場的機構和人員是否“持續符合”相關的資格和條件,也屬於會計市場執行管理的範疇。
(3)退出管理:是指財政部門對在執業過程中有違反《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行為的機構和個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資格,強制其退出會計市場。
【注意】對會計出版市場、培訓市場、境外“洋資格”的管理等也屬於會計市場管理。
3.會計專業人才評價
(1)目前我國基本形成了階梯式的會計專業人才評價機制,包括“初級、中級、高階”會計人才評價機制,和“會計行業領軍人才”的'培養、評價等。
【注意】無從業資格、無註冊會計師、無總會計師。
(2)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對先進會計工作者的表彰獎勵也屬於會計人才評價的範疇。
4.會計監督檢查
(1)對會計資訊質量的檢查——對自我監督的再監督;
(2)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的檢查——對社會監督的再監督;
(3)對會計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指導。
【注意1】“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部門”,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
【注意2】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對違反《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等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