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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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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離婚冷靜期通知書?資陽市安嶽縣人民法院披露,針對一對“85後”夫妻鬧離婚的訴訟,該院3月8日發出了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限定這對夫妻冷靜3個月,其間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離婚冷靜通知書有什麼意義?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離婚冷靜通知書政策,供大家參考!

什麼是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離婚冷靜通知書政策

3月17日,資陽市安嶽縣人民法院披露,針對一對“85後”夫妻鬧離婚的訴訟,該院3月8日發出了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限定這對夫妻冷靜3個月,其間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據悉,這也是全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這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從安嶽縣法院新設立的“家事少年審判庭”發出,通知書內容由該庭庭長經一天推敲最終形成。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去年初,全省27箇中級人民法院、基層法院或法庭展開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以發“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的方式,避免一些夫妻的情緒化離婚。

  1、85後夫妻因瑣事離婚法院發冷靜通知書

17日,安嶽縣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蔣新儒介紹,今年2月,一名年輕女子前往該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離婚。

法院調查發現,這對夫婦均為85後,結婚後因為帶小孩等瑣事時常發生糾紛,“後來打了一次架,女方離家出走了。”主審法官李洪婷介紹,女方外出務工兩年後,回到安嶽縣並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李洪婷說,經瞭解,這對夫妻發生糾紛,主要原因在於雙方年輕、脾氣大,“都堅持自己個性,離婚可能出於一時衝動。”

今年3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女方放棄訴訟的意願,“只是男方比較冷淡。”李洪婷說,開庭結束後,法院決定對這對夫妻發出“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2、擬定通知書耗時一天限夫妻冷靜3個月

新儒說,因為是全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沒有可以參照的文書,通知書的格式和措辭,他經過一天時間仔細推敲才最終形成。“用了大段的文字來勸解這對夫妻,言辭十分懇切,特別提到雙方的小孩,希望這一點能挽回雙方的婚姻。”

“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給了這對夫妻3個月“離婚冷靜期”,並提出了基本要求:“冷靜期限內,雙方均應保持鎮靜和理智,三思而後行,原則上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冷靜期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蔣新儒說,冷靜期滿前7日內,雙方可根據有關情況向法院申請適當延長。冷靜期限內,若雙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見,也可到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簽署協議書或者申請撤回起訴。

  3、河南上海等地已試行四川已在多地啟動試點

蔣新儒介紹,這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是安嶽縣法院的'創新之舉,並且也有一定的法律支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中,有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等改革目標的相關要求。”

“根據高院精神,我們新設了家事少年審判庭,這也是審判精細化的要求,2017年1月正式執行。”蔣新儒說,該法庭主審家庭糾紛和少年刑事案件,均不公開審理。

  什麼是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據介紹,2016年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河南在部分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改革試點工作,在一些基層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嘗試實行3至6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制度。此外,上海市部分基層法院,也啟動了該項制度試點。

“目前,我們省也啟動試點,多個基層法院成為試點。”蔣新儒說。

婚姻冷靜期:多一份冷靜思考,少一份衝動

全國政協委員史小紅長期關注家事審判改革,既是該領域的一名學者,又是河南高院負責家事審判的副院長。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一些基層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嘗試實行3至6個月的婚姻冷靜期制度,促雙方自我修復情感、消除對立,建議予以推廣。”全國兩會期間,史小紅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大多數離婚案件具有一定的衝動性,而且無論是離婚糾紛案件當事人還是法院,一般均將關注的焦點集中在離婚及財產分割問題,往往忽視了婚姻危機的診斷、治療和心理修復工作,以及如何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為其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環境

  離婚冷靜通知書有什麼意義

在史小紅看來,所謂的“離婚冷靜期”,就是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法官經過對案件材料審查並會見雙方當事人後,區別是婚姻死亡還是婚姻危機,如果僅僅是婚姻危機,則著重於婚姻的修復,根據其婚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等具體情況確定冷靜期,時間為3至6個月。

“按理說,離婚不離婚,什麼時候離,那是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自由,也是當事人的權利,法院只要依照法律法規,維護公民的權利,作出公正的審判就行了。法院設立冷靜期是不是有違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的?”談及提案,史小紅坦言,法院嘗試實行離婚冷靜期制度,正是為了讓當事人更真實地反映自己的意願。

史小紅認為,近些年離婚率高發,不少人離婚是因為一時衝動造成的。現實生活中,夫妻間鬧點小矛盾是很正常的,但一些人頭腦一發熱就跑去法院鬧離婚。許多人離婚後又反悔了,再復婚,但感情傷害卻很難修復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可以讓想離婚的當事人冷靜下來,更加理性地思考離婚這件大事,作出一個正確的決定。另外,在冷靜期間,家事法官可以委託社會調解員和地方組織與當事人進行溝通,降低當事人因衝動作出離婚選擇的機率。

“在人們的習慣思維中,有句老話叫‘勸婚不勸離’,法院建立離婚冷靜期制度,符合我們社會的道德倫理。再說,法律也沒有規定離婚雙方當事人一提出離婚,就必須立即作出判決。”史小紅認為,離婚冷靜期制度無論從道義上,還是法律上都是說得通的。只是多了一份冷靜思考,少了一份衝動,從而使婚姻更加成熟,更加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