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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與法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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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公平正義意識,形成崇尚公平正義的社會氛圍。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隨著全社會民 主法制意識的增強,人民群眾的公平意識越來越強,對黨和政府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的要求越來越高。這就要求我們,要牢固樹立社會公平意識,充分認識到,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既是我們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不僅涉及收入分配、利益調節等經濟問題,而且涉及公民權利保障、政府施政、司法公正等政治、社會問題。要從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切實保障人們在政治、法律、機會、權利和分配上的平等地位,保證社會成員都能夠接受教育,都能夠進行勞動創造,都能夠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參與社會生活,都能夠依靠法律和制度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會與法讀後感

黨中央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和 諧社會應該是民 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 諧相處的社會。和 諧社會的內涵要比法治社會的內涵廣,但法治社會應該是和 諧社會的基矗sO100

和 諧社會的核心應該是以人為本,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為公民的自由發展提供最大的空間。法律為人們提供基本的行為模式和規則,因此應該是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的“良法”,但是若是沒有現代化的、科學的理念作指導,很難相信會制定出“良法”,會實現法治化的目標。

法律理念有歷史繼承性的特點,由於我國深受傳統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影響,法律理念也或多或少殘留著傳統思想的痕跡,突出的表現為權力本位的意識和觀念並未得到完全的改變。要實現法治化的目標,必須結合我國的國情,加快實現法律理念的徹底更新。

樹立人性尊嚴的理念

人民是一切國家權力的本源,國家公權力行使的目的是為了人民的權利、利益和幸福。對於人的尊嚴的維護是國家的一項最基本的義務。

人性尊嚴的理念同時也為國家公權力劃出了一條界限,避免對人的自身價值和尊嚴的恣意侵犯,不僅嚴禁國家從事損及人的尊嚴的行為,如對於人格的侮辱、刑訊逼供等,同時要求在程式上也必須保障人的主體性的地位。一是保障人們在民 主的基礎上有參與的機會,應該保證國家公權力行使的公開性與透明性;二是應該給與公民有發表自己意見的機會,特別在作出可能對公民不利的行為時,應該保證公民有提出辯駁意見的機會。

我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在封建制度下人們只是國家統治、馭化的工具。雖然在我國的思想文化寶庫中,有一些思想家的思想中閃爍著某些人本思想的火花,但往往是稍閃即逝,只能成為我國封建文化的點綴。新中國成立以後,人性尊嚴的理念在我國法律規範和實踐中逐步得到了確立。同時,人性尊嚴的理念不僅要體現在法律制度中,更要體現在法律實踐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法律實踐的過程中堅持人本主義的思想,始終維護人性尊嚴就更為重要。

樹立權利本位的理念

我國已經基本確立了權利本位的法律理念,但是我國傳統的義務本位、秩序本位的觀念影響是深遠的,在我國的法律制度建設和法律實踐中仍然發揮著潛移默化的作用。在法律實踐往往會有意無意的把法律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立法、執法的出發點是如何使國家權力得到實現,如何實現管理,而不是更好的提供服務。在公權與私權的關係上,更多的表現為國家藉助自身對於資源的壟斷性的佔有,和取得的支配性地位首先保證公權力的實現,強調國家對於社會和公民的管理、控制功能,甚至有的時候為了保證公權力的實現不惜侵入公民私權領域的範圍。把公民相對於國家應該取得的某些利益和權利,當作是國家的恩惠和賞賜。在程式設計上更多的程式是為了保障國家職能方便快捷的'實施,把對效率的追求放在第一位,對於公民的程式性的權利一般未予充分的關注,有時甚至把公民的程式性權利看作可有可無,抱著一種程式虛無主義的觀念。在法律實踐中要進一步擺正公權和私權的關係,要尋求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民權利的最佳結合點和有序的協調統一。要大力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步改變義務本位的觀念,面對強大的國家公權力,公民要增強主體意識、主人翁意識,要敢於維權,善於維權。

樹立重視公民私益的理念

在2004年的修憲中,《憲法》明確規定了對於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規定了公民私有財產的徵收、徵用的補償制度。國家和社會日益重視對於公民私益的保護,這也是社會主義和 諧社會以人為本的必然要求。但是在公益和私益的關係中,我國長期以來深受傳統法律文化思想的影響。在我國傳統文化中,義利問題一直是貫穿其中的一條主線之一,法律文化也不例外。在我國古代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價值觀倡導“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崇義貶利或重義輕利的道德觀念一直是傳統思想文化的主流。即使在新中國成立後,這種重義輕利的價值觀也未從根本上得到改造,在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時,人們往往會不適當地和一個人的道德水準聯絡在一起。

“人權入憲”以後,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權,正確處理公益和私益之間的關係就成為一個現實問題。在法治的環境下,公共利益並不是一個抽象的可以任意解釋的概念,公共利益的判斷必須有嚴格的標準,以避免公共利益的界限不確定可能對私人利益造成的侵犯。除了把以公共利益為由行使公權力納入輿 論監督、社會監督等民 主監督視野中,更需要加強對於這一公權力行使過程的違憲審查、司法審查、上級監督、專門監督等國家權力性監督,更好的為公民私益提供保護和救濟。

樹立國家責任的理念

有權力就應該有責任,沒有責任羈絆的權力就會失去行使的界限,結果往往只能導致權力擁有者的濫用。責任的功能一是懲戒,二是預防,可以表明國家、社會對於違法或不合理行使權力者的否定性評價,從而遏制權力擁有者濫用權力的衝動。

“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責任追究不及時就會增加人們對於國家公權力的不信任感,會使受害人對於國家公權力產生牴觸感,不利於平抑受侵害人心中的不滿情緒和及時尋求合理的救濟,不利於社會的和 諧與穩定,而且也起不到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警醒作用。